

未按规定使用VOCs活性炭吸附设施
案情简介
近期,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VOCs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及技术帮扶过程中,连续发现两家企业活性炭吸附设施存在严重问题,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废气治理设施运维上的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政策标准理解不透彻等问题。
案例一
某家具企业
活性炭失效、填充不足、设施缺陷
2025年11月,执法人员对某家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家具制造,喷漆、晾干工序配套建设了“水喷淋+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检查发现:
1
底漆房和面漆房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箱同步运行,但打开炭箱发现两个炭箱中的活性炭均发白(严重受潮失效);
2
部分活性炭箱层未填满活性炭,废气未经吸附直接从缺料处短路通过;

受潮发白的蜂窝活性炭
3
两个活性炭箱均未设置气流隔板,有机废气可以不经过活性炭蜂窝孔,直接从进气口流入、出气口流出,治理设施形同虚设。

活性炭箱漏气
案例二
某印刷企业
吸附装置低效、漏风、
碘值不达标、台账混乱
2025年11月,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部署,技术专家对某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VOCs污染治理技术帮扶。该公司主要从事印刷,配套有蜂窝活性炭吸附装置和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现场检查发现:
1
吸附装置运行低效:蜂窝活性炭吸附箱第一层立式活性炭层仅填充下半部,该层吸附功能失效;第二层卧式吸附层的导流隔板脱落,废气呈平流通过吸附层,吸附功能实质失效;吸附箱侧开门无法密封,进一步降低处理效果;

低效吸附装置
2
漏风问题严重: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箱顶投料口封盖、箱底卸料口封盖密封破损,存在明显漏风,待处理废气与环境空气掺混后排放;

活性炭箱漏风
3
台账管理混乱:活性炭管理台账记录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账函中的更换、转移量不一致,台账记录模糊,风机运行记录中未填写活性炭更换信息。
以案释法
上述两家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典型意义
近期,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开展VOCs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及技术帮扶过程中,连续发现两家企业活性炭吸附设施存在严重问题,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废气治理设施运维上的管理不规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政策标准理解不透彻等问题。
1
活性炭品质是底线,碘值必须达标
活性炭的吸附性能核心指标是碘值。根据《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及《有机废气治理活性炭吸附装置技术规范》要求:
·颗粒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800毫克/克,蜂窝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650毫克/克。
·企业采购活性炭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批次的碘值检测报告,并对到货活性炭进行核验,杜绝使用劣质炭、废炭。
本案中,某印刷企业使用的蜂窝活性炭碘值仅121 mg/g,颗粒活性炭碘值仅446 mg/g,远低于标准,吸附能力微乎其微,治理效果大打折扣。企业应高度重视源头把控:低碘值活性炭不仅浪费资金,更可能导致违法风险。
2
更换频次是保障,超期运行必失效
活性炭吸附容量有限,达到饱和后必须及时更换。
·有脱附功能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1000小时(约6个月);无脱附功能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500小时(约3个月)。
·企业应建立活性炭更换台账,记录更换时间、填充量、碘值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三年。
某家具企业活性炭发白,表明已长期未更换,完全丧失吸附能力;某印刷企业台账混乱,无法证明是否按频次更换,均暴露了日常管理的缺失。企业必须将活性炭更换纳入常态化管理,杜绝“一装了之、一用到底”。
3
设施设计须规范,结构缺陷要不得
活性炭吸附箱并非简单的容器,其内部结构直接影响治理效果。
·必须设置导流隔板,确保废气均匀通过炭层,避免“短路”;
·必须足量填充,不得留空层;
·必须保证箱体密封,杜绝漏风。
某家具企业无气流隔板、未填满,某印刷企业导流板脱落、密封破损,均导致废气未经有效吸附即排放。企业应定期检查设施内部结构,对照设计规范和技术指引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设施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4
台账管理是依据,清晰完整方合规
活性炭更换记录、转移联单、运维台账是企业规范管理的直接证据。
·台账必须真实、清晰、完整,与危废转移量、对账函等相互印证;
·风机运行记录、活性炭更换记录应同步填写,做到“账实相符”。
某印刷企业台账记录与联单、对账函不一致,记录模糊,反映出企业对台账管理要求认识不清、执行不力。企业应当组织环保专员学习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台账制度,确保每一笔活性炭的采购、使用、更换、转移都有据可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打开来看、深入去查”的执法帮扶模式,既严惩违法,又指导企业整改,推动VOCs治理从“装样子”向“真减排”转变。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全面学习政策标准,主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共同守护中山蓝天。
来源/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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