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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追加就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这样做才合法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21 17:48:09     0
想追加就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这样做才合法

想追加就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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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这样做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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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放:

合同补签变更新品,

超四成金额被调整

某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65.4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A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擅自更换原合同中5个产品的型号或制造商,涉及更换产品金额67.9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42%。

经财政部门核查认定,采购人与A供应商的行为构成擅自变更采购合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最终,财政部门依法对A供应商处以6616元罚款,同时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

二、核心答疑:

协商一致补签协议,

就一定合规吗?

答案:不一定!核心看是否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本案例中,即便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协商一致,但其补充协议更换了产品型号、制造商,这两项属于采购合同的核心实质性要素,直接决定产品参数、性能、品牌与质量,完全背离了采购文件确定的核心条款。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订立的协议,不得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因此该补充协议不合法、无效。

三、实操指南:

合同签订后,

追加产品该怎么做?

很多采购人会遇到后续需追加产品的情况,合法合规的操作方式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追加标的需与原合同标的完全相同

✅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 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反观本案例,补充协议既变更了合同实质性内容,更换金额占比达42%,远超10%法定上限,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

四、法规红线:

政府采购合同,

仅一种情况可变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

只有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违反国家安全政策、侵害公共权益等情形),才允许依法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本案例仅为双方协商更换产品,无任何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不属于法定可变更范畴,其擅自变更行为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五、法规链接

1.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六、警示总结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实质性内容严禁擅自变更,补充协议并非“万能补丁”。采购人与供应商需严守法规红线,杜绝随意更换标的、调整核心条款等行为,避免因违规面临罚款、整改等处罚,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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