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深化“评定分离”改革,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工程、航道工程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全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承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监督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过程,处理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等工作。省审批的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审批的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权限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要求,围绕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和管理重点环节,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定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十条 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招标人应当制定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方式、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建等内容,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方案,不得临时改变。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评标办法、中标候选人数量、中标候选人推荐规则、中标候选人核查标准和方法、定标地点、定标方法、定标要素等,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投标创造优良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禁止设置以下投标资格条件:(一)限定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二)要求投标人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或者与本地企业联合投标,或者在本地缴纳税收;(三)要求投标人取得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四)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第十四 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补遗书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补遗书(澄清、修改)报送至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 条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六 条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第十七 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由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的程序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由总承包方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审批(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随机抽取,交通运输部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当提前两天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当载明准确的否决投标条件并作为评标时否决投标的依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鼓励探索应用技术评分合理低价法。
第二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在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办法时,应当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技术和质量需要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标价所占评分比例,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价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50~6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高于50%),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的标价所占评分比例一般不高于25%、水运工程监理招标的标价所占评分比例一般不高于15%。对技术含量低、规模较小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适当通过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可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对于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含10家)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报告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国家规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 定 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原则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
第三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定标过程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三十三条 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注明的核查内容和方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并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核查需要进行考察、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质询内容。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定标方法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原则上应采用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会议可设置现场公证环节。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中 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在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国家规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含定标报告)报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有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投标失信行为及处理建议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被查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且有效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七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与处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水利、铁路等其他行业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执行具体监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交通运输、港航行政等部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但不得擅自下放权限。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规〔2024〕4号)已经失效,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