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特殊行业优惠—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优惠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16 12: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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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优惠—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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