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传来消息:2026年将修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明确,此次修法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推动两法规则的协调统一,消除适用混乱。
长期以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监管机制上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这次修法,能否终结两法"打架"的局面?
01 两法并行,何以"打架"?
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呈现独特的"两法并立"格局——1999年颁布《招标投标法》,2002年颁布《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本应各司其职,却在实践中出现大量交叉重叠。
适用范围交叉冲突。《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按理说,工程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但《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规定导致部分观点错误地认为,只有货物、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工程则应排除在外。
更复杂的是,《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这意味着,无论是工程类还是货物、服务类的政府采购,只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都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两法调整对象的交叉冲突,在立法层面若不解决,实践中的更多冲突便不可能解决。
02 实践中的"左右为难"
两法并立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难题。临沂市财政局在一份提案答复中坦言,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就不一致——《招标投标法》称"投标人",《政府采购法》称"供应商",导致对联合体的定义和表述不同。
最典型的混乱出现在政府采购工程领域。
以某中央预算单位采购施工工程项目为例:
若预算500万元,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若预算130万元,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适用《政府采购法》
若采购单独的拆除工程(与新建改建无关),即使预算500万元,也适用《政府采购法》
03 差异不仅于此
两法的差异远不止适用范围。梳理相关法律规定,二者在多个维度上存在显著区别:
采购方式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多种方式。《招标投标法》则只规范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评审方法各异。政府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招标投标制度下则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多种方法,具体的计算公式也更为复杂。
法律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范畴,招标投标行为被视为民事行为,强调民事责任。
监管体制分离。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招标投标由发改、住建、交通等行业部门监管,形成"各管一段"的格局。
04 修法如何破局?
面对两法冲突,此次修法将如何破局?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师范大学江湾法治与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肖北庚指出,政府采购法修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与招标投标法体制机制有效对接。在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先形成的背景下,如何促进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与之协调一致十分重要。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万立也强调,此次修法需聚焦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问题,推动两法规则的协调统一。
2026年,两法修订将正式提上立法日程。无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无论是招标还是其他采购方式,未来将有更清晰统一的规则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