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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广州市交易团
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2026年修订)、《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改进广交会参展企业质量有关工作举措》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程序

凡符合广交会现行《参展企业资格标准》,正常经营,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广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均可以申请使用广州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
第一条 申请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网络平台,在线申请一般性展位。同时按照广州市交易团发布的一般性展位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由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广州市交易团。
第二条 广州市交易团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依照一般性展位安排规则拟定初步安排方案,提交广州市商务局党组审定。
第三条 拟入选一般性展位企业名单在广州市商务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企业及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企业如对安排结果有异议,可将书面意见送至广州市交易团。
第四条 使用母(子)公司资质参加展位评审
(一)母公司可使用全资子公司的出口额、境内外商标、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四类资质参评。
(二)母公司可使用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的出口额、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三类资质参评。
(三)子公司可使用对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出口额、境内外商标、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等三类资质参评。授权方的各类资质在同一展区均只能授权给一家公司,不得重复或拆分授权。被授权方在同一展区只能接受每类资质的一次授权。
以上使用母(子)公司有关资质的情形,均需提供证明母(子)公司关系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证、公司章程等)和授权书。
第五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3个或3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真实供货合作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参展,在线申请展位时,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购销合同或发票等有关材料。单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企业联营。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
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第六条 展区项下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25分)
企业申报对应展区出口金额达到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达到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达到75万美元)的计5分。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10万美元计0.2分、加工贸易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计0.2分,上限为25分。出口额统计以申请展位企业统计到广州的海关数据为准。以展位评审时间前三年度的企业展区项下平均出口额作为统计数据。
连续2年4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仍无实际出口的企业原则上将取消对应展区申请资格。
同一产品大类下展区出口额统计时使用同一套海关商品编码,但企业在不同展区不得重复使用该大类出口额。企业在申请下表中展区时,须提交对应大类出口额的参评比例说明(同一大类下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第七条 行业自律(5分)
企业基础分1分,如近5年企业参加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可增加4分。如近5年企业在广交会期间有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则涉案展区该项评分为 0分,非涉案展区评分不受影响。上限5分。
第八条 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一)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
(二)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其中:
1.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ICS社会公约,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
2.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 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Ⅱ认证、WRAP认证、HIGG(WORLDLY)认证、沙特SABER认证、FSC森林管理体系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
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以外,申请企业提交的国际通行认证,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以上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优质企业(10分)
(一)获得中国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计3分。
(二)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计5分;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计3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项不计分)、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计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条 研发创新(15分)
(一)企业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每拥有10项外观设计专利计3分(外观专利累计不够10项不计分)。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二)近5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近3年获得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金、银奖)的,每获得1项计5分;近3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同等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等)每获得1项计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企业每制定或修改一个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5分。
第十一条 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0.5分,最高计1分;境外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计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最高计5分。境内外商标注册累计不超过5分。境内外商标注册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申请企业提交的境外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备注:获得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盟(OAPI)注册有效的商标,计5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
第十二条 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10分)
(一)在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3分;省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的企业申请主营(产)产品展区计2分。
(二)参加境内外国际展会: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上一年度参加国家级进出口商会重点展会目录和省“粤贸全球”境外展会目录内的展会每场计1分,其他展会每场计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三)近四届广交会,获得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或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最高奖项在相应展区计2分,其它奖项或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四)近四届广交会,在广交会“i-邀请”活动评比中每获金奖1次计2分,每获银奖1次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其他评分指标(20分)
(一)有详细的海外市场开拓计划的企业,计1分(以企业提供计划书为准)。
(二)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计3分,获得广东老字号或广州老字号称号计2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三)近两年获得中国红星奖、德国iF设计奖、德国红点奖red dot award、美国IDEA工业设计优秀奖、日本G-Mark设计奖计2分。累计不超过5分。
(四)积极配合外贸信息数据报送工作,成为本年度我市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样本企业计2分。
(五)奖励申请展位企业出口业绩增长,上一年度纳统到广州市的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同比增长3%(含)—10%的计1分,增长10%(含)—40%的计3分,增长40%(含)以上的计5分。
(六)近四届广交会,遵守广交会及交易团管理规定参展,无违规处罚情况发生,每届参展得0.5分。
第十四条 展位扣分及退出规则
(一)近四届广交会,延后缴纳参展相关费用超过5个工作日的每一次扣减2分、未按要求报送成交额的每一次扣减1分。
(二)近四届广交会,被大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认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每一次扣减2分;因涉嫌侵权被大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通报的,每一次扣减2分。
(三)近四届广交会,在展馆内实施偷窃、打架等行为的每次扣减2分。
(四)近四届广交会,企业参展人员违规使用证件或参展企业为非本企业人员办理参展证件的行为(认定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证件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为准),每张违规证件扣减5分。
(五)经大会认定属于违规行为的,按大会处理决定进行处罚。经广州市交易团认定属于违规行为的,每被认定一次,在下一次企业申请的所有展区展位评审中扣5分。
(六)对纳入一般性展位拟入选企业名单公示后,未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临时退展位或参展期间空置展位的企业,取消自当届起连续十届申请资格;更改布展类型的企业,在下一次企业申请所有展区展位评审中扣5分。
以上情况交易团将根据对应展区的企业评分排名对空缺展位进行递补处理。
(七)对申报资料、办证资料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自当届起连续四届申请资格。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安排规则

第十五条 展位评定规则
(一)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二)依照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排序,对各展区排名前10%的企业原则上安排不超过8个展位,前20%的企业原则上安排不超过4个展位,剩余企业原则上安排不超过2个展位。各展区展位安排顺序根据展区报名企业数量和大会分配给广州市交易团的展位数量实际情况决定并报局党组审定,各企业安排数原则上不超过其申请数。
(三)设置企业安排展区数量限制。企业前三年度平均出口额1000万(含)美元以下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3个展区¹;前三年度平均出口额1000万-3000万(含)美元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4个展区;前三年度平均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个展区。
(四)在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展位依次优先安排给优质企业、生产型企业、展区项下出口额较大的企业。
(五)由大会政工办认定的“实际使用者”,如符合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企业资格标准,可获得相应展位安排,使用展位有效期至下一次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时止。如连续四届参展,仍无对应展区出口额,则重新安排展位。
(六) 企业变更规则
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允许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同一展区的展位调整至其中一家企业名下进行参展:二者属于同一法人代表;二者法人代表或绝对控股股东(单独持股50%以上)为夫妻;二者存在全资控股、绝对控股(50%以上)或相对控股(股权占比最大)的母子公司关系;二者属于同一母公司(或自然人)控股下的兄弟公司,且其母公司(或自然人)均对二者相对控股(最大股东)。
¹目前广交会三期共设置43个展区大类、55个展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交易团负责解释。若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策文件的最新要求相冲突,以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策文件的最新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3年印发的《广交会广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实施细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林宝琦 020-32082894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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