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消费维权司法指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近日,蓝山法院审结一起展销会虚假销售“牦牛肉干”消费维权案,依法判令销售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司法力量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警示广大经营者坚守诚信底线。

2024年10月8日,曾某某在蓝山县塔峰镇某展销会上购买宋某冬贩卖的“牦牛肉干”,共购买10公斤,每公斤75元,支付750元。购买时,曾某兰向宋某冬确认是否是“牦牛肉干”,宋某冬予以确认。当日,曾某兰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宋某冬销售的“牦牛肉干”为假牛肉干,要求假一赔十。冯某康从2024年9月28日开始在展销会摆摊经营,购销肉制品,以低价自某公司购进风干鸡肉干充当“风干牦牛肉”售卖,并分货15公斤风干鸡肉到宋某冬处售卖,售卖后支付10元/公斤的费用给宋某冬,亦称为“风干牦牛肉”。在调解无果后,曾某兰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冬十倍赔偿。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由宋某冬赔偿曾某兰购货款三倍价款即225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的消费维权案件,涉及经营者诚信经营义务与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宋某冬将风干鸡肉干冒充牦牛肉干销售,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不仅需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等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