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由于采购活动时间周期长,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一系列阶段性的采购程序环节,辨别参与部分阶段采购程序环节的供应商是否实质参与了采购活动,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是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招标人。可以看出,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只能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潜在供应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的还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质疑。
下面我们讨论一个案例:开标前缴纳保证金但未参加投标,能够作为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吗?
X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委托X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发布招标文件,招标项目为液化天然气机检定装置、高效液相色谱仪等设备采购,邢台某公司、许昌某公司及北京某公司皆于开标前缴纳了保证金。开标时邢台某公司未参加投标,许昌某公司参与了投标。邢台某公司对市采购中心出具了制造厂家授权书,指派许昌某公司参加招标。后确定A 包中标单位为北京某公司。请您思考:①邢台某公司能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与投诉吗?②邢台某公司是否参与了采购活动?
案例分析:
①根据材料,本案采购人为事业单位,其委托采购中心进行货物采购,只应通过质疑方式救济。因此,邢台某公司不能适用《招标投标法》认为其属于涉案项目的“利害关系人”而提出“异议”。
②邢台某公司虽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但实际上邢台某公司并未参与开标,相当于其在缴纳保证金后自愿放弃了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邢台某公司认为其委托许昌某公司编制标书、参与竞标、评标的行为是投标人的表现。但许昌某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不存在民事代理行为。因此,对邢台某公司不能认定其实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邢台某公司对 A 包中标结果提起质疑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