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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根据宝安区人才工作统筹安排,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现启动“2024年宝安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
为做好广交会组展参展工作,现将《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工作,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第2款中“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其中:配合商务部、省、市工作,计2-8分;”明确计分标准为:近3年参加东莞市重点推荐的境外展,每参加1个展会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参加全球智能机械与电子产品博览会、广东优品展等,每参加一个展会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
二、其他事项按《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
(2026年修订)
为提高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会字〔2026〕2 号,以下简称《安排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01 展位安排

第一条各市(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企业和省属企业,符合《安排办法》展位使用条件规定的,均可申请使用广东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
第二条 各市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行政区域分团(以下简称各市分团)提出参展申请,省属企业向广东省交易团提出展位申请。广东省交易团和各市分团按量化评分及优选原则分别确定参展企业和展位安排方案。
第三条 展位安排方案需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主要负责同志办公会审议,并抄报驻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条 各市分团应在执行本细则及《安排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在本地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展位安排办法,公示展位安排方案,接受社会质询。展位安排办法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广东省交易团备案,展位安排方案公示内容须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参展展区、展位数量、布展方式等。
第五条 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对连续2年4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无实际出口的企业,原则上建议更换。
02 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广东省交易团参照《安排办法》,根据各市分团、省属企业前三年各展期对应出口额、贸易方式、违规展位占比、优质企业占比等因素核算一般性展位数量。在重核一般性展位数量时,可根据外贸发展需要,对全部或部分展位数量进行安排。在重评周期内,对企业或分团退回的展位、以及大会奖励的展位,进行动态调整。
03 展位评审标准 
第七条 展区出口额(25分)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达到150万美元可获基础分5分,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10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出口额取前三年相应展区的平均出口额,对实际出口年限不足三年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出口业务年份的出口额平均值予以确认,出口额统计以海关数据为准)。
以上累计不超过25分。
第八条行业自律(5分)
1.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1分)。
2.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应对国外的出口管制及制裁(4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5分。
第九条 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包括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0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通过同一系列的多个认证,只计1项。
2.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0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0/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0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ICS认证。通过一项认证计2分。
3.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 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SEDEX)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II认证、WRAP认证、HIGG(WORLDLY)认证、沙特SABER认证、FSC森林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条优质企业(10分)0
1.中国海关AE0高级认证,通过认证得3分。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一个称号计3分;对应的省级称号,每一个计2分。此项总分1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研发创新(15分)。
1.专利与版权。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5项加1分,不足5项不计分,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累计不超过3分。此项总分8分。
2.近5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同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等)、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每获一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每参与制定一个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参与制定产品须对应申请展区产品一致)得2分。累计不超过4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5分。
第十二条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分。境外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盟(OAPI)注册的有效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三条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10分)
1.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的,计2分;
2.近3年参加我省或本地组织或支持的境外重点展会,每参加一个展会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3.参展表现(6分):
获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获至尊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加4分,每获可持续发展奖1次相应展区加3分,每获金奖1次相应展区加3分,每获银奖1次相应展区加2分,每获铜奖1次相应展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获评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获广交会绿美五星展位1次相应展区加2分,每获绿美四星展位、绿美三星展位、绿美小展位、设计创新展位、材料创新展位、最佳循环使用展位、最佳人气展位1次相应展区加1分(每个展位不重复加分)。上述各类获选展位,如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每次额外加1分。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展企业,从第2次不合格起计,每1次不合格扣1分。累计不超过3分。
获评广交会参展商邀请采购商参会活动(i-邀请)奖。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获金奖1次加2分,每获银奖1次加1分。如申报多个展区一般性展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四条其他(20分)
1.奖励出口业绩增长的企业,企业出口总额比上一年度每增加2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其中:配合商务部、省、市工作,计2-8分;参与“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系统”统计调查工作,计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20分。
第十五条扣分规定(不设正分,只作扣减)参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展位评审总得分中予以扣减(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1.在上届广交会中,延后缴纳参展相关费用超过1个工作日的扣减2分,未按要求报送成交额的扣减1分。
2.在上届广交会中,未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对一般性展位数量公布后临时退展位的企业,若企业下届申请对应展区展位时,相应扣减10分。对出现空置展位的企业,若企业下届申请对应展区展位时,相应扣减5分。
第十六条 各市分团不得上调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评分指标的分值,但可结合本分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并设定各分项分值。各项分值项下的评分标准可由各市分团细化。
04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在线填报的《参展申请表》。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评审标准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展区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和授权书;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流通型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供货协议、报关单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广东省交易团和各市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5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允许母公司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允许子公司使用对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具体参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
06 办理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易团负责解释。自第139 届广交会起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安排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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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
为做好广交会组展参展工作,现将《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工作,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第2款中“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其中:配合商务部、省、市工作,计2-8分;”明确计分标准为:近3年参加东莞市重点推荐的境外展,每参加1个展会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参加全球智能机械与电子产品博览会、广东优品展等,每参加一个展会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
二、其他事项按《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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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
(2026年修订)
为提高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会字〔2026〕2 号,以下简称《安排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各市(不含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企业和省属企业,符合《安排办法》展位使用条件规定的,均可申请使用广东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
第二条 各市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行政区域分团(以下简称各市分团)提出参展申请,省属企业向广东省交易团提出展位申请。广东省交易团和各市分团按量化评分及优选原则分别确定参展企业和展位安排方案。
第三条 展位安排方案需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主要负责同志办公会审议,并抄报驻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条 各市分团应在执行本细则及《安排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公平、制衡、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在本地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展位安排办法,公示展位安排方案,接受社会质询。展位安排办法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广东省交易团备案,展位安排方案公示内容须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参展展区、展位数量、布展方式等。
第五条 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对连续2年4届参展但在对应展区无实际出口的企业,原则上建议更换。

第六条广东省交易团参照《安排办法》,根据各市分团、省属企业前三年各展期对应出口额、贸易方式、违规展位占比、优质企业占比等因素核算一般性展位数量。在重核一般性展位数量时,可根据外贸发展需要,对全部或部分展位数量进行安排。在重评周期内,对企业或分团退回的展位、以及大会奖励的展位,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达到75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达到150万美元可获基础分5分,一般贸易出口每增加10万美元、进料加工出口每增加20万美元依次加计1分。(出口额取前三年相应展区的平均出口额,对实际出口年限不足三年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出口业务年份的出口额平均值予以确认,出口额统计以海关数据为准)。
以上累计不超过25分。
第八条行业自律(5分)
1.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1分)。
2.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应对国外的出口管制及制裁(4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5分。
第九条 国际通行认证(10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包括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0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通过同一系列的多个认证,只计1项。
2.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0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IS0/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0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ICS认证。通过一项认证计2分。
3.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包括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 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认证、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德国GS、TUV认证、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日本PSE认证、韩国KS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SEDEX)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MPRII认证、WRAP认证、HIGG(WORLDLY)认证、沙特SABER认证、FSC森林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条优质企业(10分)0
1.中国海关AE0高级认证,通过认证得3分。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一个称号计3分;对应的省级称号,每一个计2分。此项总分1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一条 研发创新(15分)。
1.专利与版权。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3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5项加1分,不足5项不计分,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累计不超过3分。此项总分8分。
2.近5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同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等)、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每获一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每参与制定一个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参与制定产品须对应申请展区产品一致)得2分。累计不超过4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5分。
第十二条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1分。境外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盟(OAPI)注册的有效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5分。
第十三条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10分)
1.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的,计2分;
2.近3年参加我省或本地组织或支持的境外重点展会,每参加一个展会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3.参展表现(6分):
获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获至尊金奖1次在相应展区加4分,每获可持续发展奖1次相应展区加3分,每获金奖1次相应展区加3分,每获银奖1次相应展区加2分,每获铜奖1次相应展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获评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获广交会绿美五星展位1次相应展区加2分,每获绿美四星展位、绿美三星展位、绿美小展位、设计创新展位、材料创新展位、最佳循环使用展位、最佳人气展位1次相应展区加1分(每个展位不重复加分)。上述各类获选展位,如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每次额外加1分。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展企业,从第2次不合格起计,每1次不合格扣1分。累计不超过3分。
获评广交会参展商邀请采购商参会活动(i-邀请)奖。上次一般性展位评审以来,每获金奖1次加2分,每获银奖1次加1分。如申报多个展区一般性展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四条其他(20分)
1.奖励出口业绩增长的企业,企业出口总额比上一年度每增加2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其中:配合商务部、省、市工作,计2-8分;参与“广东省外经贸运行监测系统”统计调查工作,计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以上累计不超过20分。
第十五条扣分规定(不设正分,只作扣减)参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展位评审总得分中予以扣减(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1.在上届广交会中,延后缴纳参展相关费用超过1个工作日的扣减2分,未按要求报送成交额的扣减1分。
2.在上届广交会中,未按照组展和参展要求开展工作,对一般性展位数量公布后临时退展位的企业,若企业下届申请对应展区展位时,相应扣减10分。对出现空置展位的企业,若企业下届申请对应展区展位时,相应扣减5分。
第十六条 各市分团不得上调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评分指标的分值,但可结合本分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并设定各分项分值。各项分值项下的评分标准可由各市分团细化。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评审标准相关佐证材料。企业展区出口额以海关统计口径为准,有相关母子公司关系须提供证明文件和授权书;相关证书、认证、专利复印件;流通型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供货协议、报关单以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广东省交易团和各市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允许母公司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允许子公司使用对其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或该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具体参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易团负责解释。自第139 届广交会起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安排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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