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西安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综合平台作用,优化我市企业参展结构,提升参展成效,建立健全规范、公平、公正的展位分配机制,推动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会字〔2026〕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广交会改革的通知》(商贸办便〔2025〕1451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会字〔2025〕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外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商务局是本市企业参加广交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西安市交易团,重点以交易团形式统筹市内企业参展工作,并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西安市交易团办公室设在西安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承担交易团日常工作。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部分配至本交易团的一般性展位的分配与管理。一般性展位原则上实行一年(两届)一分配,即每年春季广交会期间组织评审与分配。
第二章 展位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是在西安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并在本市持续正常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流通型企业:指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
(二)非流通型企业:指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类型企业。
第五条 企业前三年度在申请展区对应的海关统计平均出口额,原则上应达到广交会规定的西部企业最低标准。其中,非流通型企业不低于2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不低于40万美元。对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质企业,可酌情放宽标准。
第六条 申请参展或申请联营参展的企业,应在申请截止日期前,为其员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且参保人数不低于1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展位:
(一)被有关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法违规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二)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相关决定已生效的;
(三)因违规转让、转租(卖)广交会展位,被大会或本交易团处理,且仍在处罚期限内的;
(五)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因参展期间行为失范、不服从管理、扰乱参展秩序,对广交会及本交易团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展位确认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退展或造成展位空置的,原则上连续2年(4届)内不得再次申请展位。
第八条 下列展品禁止参展:
(一)超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相关出口质量法律法规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但未能提供合法权利证明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留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九条 关于母子公司申请参展的条件如下:
如子公司未申请展位,母公司可使用不超过两家其绝对控股(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的资质材料作为申请展区的评审依据,并需提交相关股权证明及授权文件;如母公司未申请展位,子公司可使用对其绝对控股(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母公司的资质材料作为申请依据,并需提交相应证明与授权文件。上述母子公司均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市场主体资格条件。
第十条 联营参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展企业须为流通型企业(即贸易企业或工贸企业);
(二)在同一展区须拥有不少于3个相邻展位;
(三)单个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可与2家企业联营;
(四)联营企业须为在陕西省内注册的非流通型企业(即生产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且截至申请截止日已在本市持续经营满1年,并为至少1名员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3个月;
(五)联营双方须具有真实的联合经营或供货合作关系,能够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报关单、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供货合同,以及与报关单或供货合同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单据、文件生效日期应早于申请日期至少6个月)。
第三章 申请一般性展位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 符合展位申请资格的企业,在广交会规定时间,通过“参展易捷通”(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完成线上展位申请,并在线打印参展申请表。企业应将以下申请材料提交至西安市商务局:
(一)在线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参展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以及中国(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外贸数据服务平台出具的前3年申请展区出口额证明;
(四)企业参展申请书(自行撰写),内容应包括:
1. 企业简介(200字以内);
2. 公司经营及出口情况;
3. 参加广交会的具体诉求;
4. 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五)申请企业在申请截止日期前为至少1名员工连续缴纳不少于3个月社会保险的第三方证明材料;
(六)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加分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书、查验文件等证明材料;
(七)申请联营参展的流通型企业,还须提供与联营非流通型企业之间真实合作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合同、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及报关单等。
第四章 展位分配原则
第十二条 展位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扶优扶强与普惠支持相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参展,在支持骨干企业的同时,兼顾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品牌展位。
分配工作依据以下原则开展:
(一)量化评分原则。以量化评分为主要依据,结合本条其他原则综合评定、统筹安排。
(二)业绩优先原则。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上一年度在申请展区项下海关统计出口额较高的企业优先安排。
(三)产销对口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生产型企业和具有出口潜力的企业。
(四)进退有序原则。积极鼓励未参加过广交会的企业,特别是展示西安市本地产品的企业参展;对连续参加2年(4届)广交会仍无出口实绩或业绩不达标的企业,将视情况取消其参展资格。
第十三条 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可在各展区安排不超过20%的展位,用于分配予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最低出口额标准的申请企业(非流通型企业优先)。
第十四条 对于广交会临时奖励的展位及因企业退出申请产生的空缺展位,可不受年度分配周期的限制,仅就该部分展位组织专项评审与分配。符合当届参展资格的企业及下届新申请企业均有资格参与评审分配。
第十五条 若当届出现企业违规使用、转租(卖)展位并经大会查实的情况,则该展区所有展位均须按照第十四条所述程序,于下届重新组织评审分配。
第五章 展位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凡申请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企业,均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分,并依据评审得分及分配原则统筹安排展位。
第十七条 展位评审按下列条件与评分标准计算总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前三年平均出口额(25分)
企业在申请展区前3年度的海关统计平均出口额达到西部企业标准(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的,得2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1.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得3分;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得1分;不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扣1分。
2.展会期间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成交数据,得2分。
3.积极配合完成各类参展问卷调查,得1分。
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企业所持有的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行业认证或产品认证证书,其持有人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认证范围须涵盖所申请展区的参展产品。
具体包括:
1.获得以下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之一的,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1次,每项计2分: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I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2.获得以下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之一的,每项计2分:
·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ISO/TS16949或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英国零售商协会BRC认证
·ICS认证
3.获得以下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认证之一的,每项计1分;同一产品或生产线获得多项认证的,累计不超过2分:
·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
·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
·其他国家/地区: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RCM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COS认证、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海湾GCC认证、日本PMDA/JDMF/PSE认证、韩国KS认证、俄罗斯EAC认证、印度BIS认证、印尼SNI认证、沙特SABER认证、巴西INMETRO认证
·其他国际认证:WHOPQ认证、Halal认证、Kosher认证、IECEE CB认证、BSCI认证、GRS认证、BV认证、SMETA(SEDEX)认证、MPRⅡ认证、WRAP认证、HIGG(WORLDLY)认证、FSC森林认证。
企业提交非中文认证证书时,须同时提供经确认的中文译本及官方验真材料。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优质企业(10分)
企业获得以下称号或资质,且主营产品属于申请展区范围的,可予计分(需在有效期内):
国家级称号: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每项计5分。
省级称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每项计4分。
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计2分。
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五)研发创新(15分)
1.专利成果。企业拥有与申请展区产品相关的有效专利,持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计15分;10项外观设计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分值。
2.科技奖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计15分;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含同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等),计5分;获得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奖项,每项计3分。
3.标准制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计15分;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计10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企业在境内进行商标注册的,计1分。在境外单个国家或地区(不含台、港、澳地区)完成商标注册的,每1个国家(地区)计1分,重点国别一个商标计1分。境内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须为申请企业本身;如为受让取得,须提交相关权利证明文件。
企业提交非中文商标注册证书时,应一并提供经确认的中文译本及官方验真材料。本项累计不超过5分。
(七)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10分)
1.企业积极加强品牌建设,认真组展筹展的加6分。
2.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一致的,计10分。
3.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每参加一次由商务部、省商务厅或市商务局组织或支持的境外展会,计5分。
4.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企业获得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的,按以下标准加分(同一奖项不重复计分):
·至尊金奖:每次加4分
·可持续发展奖:每次加3分
·金奖:每次加3分
·银奖:每次加2分
·铜奖:每次加1分
5.获评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1次加1分。
6.展位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1个展区加1分。
7.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在广交会“i-邀请”活动中获奖的,金奖每次加2分,银奖每次加1分。如申请多个展区,可自主选择一个展区使用该加分。
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
(八)其他指标(20分)
1.配合交易团工作(10分)
(1)积极参加大会及交易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计5分。
(2)积极配合交易团展位检查,服从管理,计5分。
(3)符合条件并对展位进行特装布展的,每完成一个展区的特装计2分。
(4)在《广交会通讯》头版刊发信息的,计2分;在其他版面刊发信息的,计1分。
本小项累计不超过10分。
2.外贸贡献及重点产业链匹配(10分)
(1)展区出口业绩排名。上一年度出口额在所申请展区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按排名顺序梯次赋分,最高得10分。
(2)企业展示产品属于西安市10条重点产业链群:大飞机产业链、商用车产业链、光伏产业链、半导体及光子产业链、能源(油气)产业链、输配电产业链、乘用车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新材料产业链、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产业链、生物医药产业链,企业展示每涉及一条产业链的产品计2分。
(3)外贸贡献度。申请企业出口总额在西安市外贸企业中排名前300的,加5分。
本小项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六章 扣 分
第十八条 交易团将对不配合相关工作、未按大会要求规范参展的企业予以扣分。具体标准如下: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参展费用的,在下一次评审时扣5分。
(二)不配合交易团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三)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因知识产权问题被大会通报批评的,在下一次评审时扣5分。
(四)因违规搭建、绿色特装不合格等问题被大会通报批评的,在下一次评审时扣2分。
(五)因违规使用、转租(卖)展位被大会通报的,在重新获得申请资格后的第一届评审中扣10分。
(六)被监督企业因违规使用、转租(卖)展位被大会通报的,相应监督企业在下一次评审时扣1分。
第七章 展位分配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须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在线提交展位申请,交易团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交易团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依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打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团根据商务部下达的展位总量及各企业申请情况,按照广交会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当届展位分配方案。原则上,同一企业在同一展区安排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且安排展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广交会发展新形势,交易团将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稿报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市商务局官网公示,并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立交易团广交会工作组,由局对外贸易处、跨境电商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展位评审与分配工作。邀请机关纪委、西安市跨境电商协会、展会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分配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并抄报驻局纪检监察组。审定后的结果在西安市商务局官网公示。
第八章 展位使用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参展企业应真实、准确地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及“参展易捷通”系统中完成备案登记,填报展位负责人信息,并与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展会期间,企业须设置领队1名,并根据展区数量配备相应展位负责人(每展区至少1名)。领队负责本企业展位管理、安全及交易团交办事项;展位负责人须为本企业正式员工,持当届有效参展商证,负责所辖展区的现场管理、数据报送及配合检查工作,且须全程在岗并佩戴证件。
第二十六条 严禁违规使用、转让、转租(卖)展位及展期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人须与楣板标明企业一致。楣板应包含企业名称、交易团、展位号、营业执照信息、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等内容,并于展位明显处摆放;未摆放者按违规处理。
对违规情况进行分级分类认定及处理。其中对下列情形,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册、报价单,或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二维码、宣传视频或纸质材料等。
(二)未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三)在出口展展位内,展示带有非参展企业联系方式的展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出口展展位内,非参展企业员工作为业务人员销售、推介、接待。
(五)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行为。
对下列情形,视为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以任何方式将出口展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三)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
(五)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二)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册、报价单,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二维码、宣传视频或纸质材料等。
(三)参展企业未在出口展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四)联营参展不符合《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的联营参展资格要求相关规定。
(五)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行为。
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参展企业或联营企业与实际在展位企业之间,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二者属于同一法人代表;二者法人代表或绝对控股股东(单独持股 50%以上)为夫妻;二者存在全资控股、绝对控股(50%以上)或相对控股(股权占比最大)的母子公司关系;二者属于同一母公司(或自然人)控股下的兄弟公司,且其母公司(或自然人)均对二者相对控股(最大股东),不认定为违规使用、转租(卖)展位。
第二十九条 参展企业须接受广交会大会、交易团团部对展位的检查和管理,依据交易团安排的《参展企业互相监督安排表》行使展位监督检查权利。涉嫌违规使用、转租(卖)展位的企业须积极配合广交会大会、交易团团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落实大会对违规使用、转租(卖)展位企业及个人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条 参展企业如对大会违规认定有异议,可参照第二十八条所列关系提出申诉,申诉须在收到处理决定后2日内提交至交易团。
第三十一条 参展企业须于每期展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参展总结,内容应包括参展亮点、成交金额、成交国别(地区)等,并附成交合同复印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西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商务部或广交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