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有关企业:
为做好广交会组展参展工作,现将《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工作,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第2款中“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其中:配合商务部、省、市工作,计2-8分;”明确计分标准为:近3年参加东莞市重点推荐的境外展,每参加1个展会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参加全球智能机械与电子产品博览会、广东优品展等,每参加一个展会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
二、其他事项按《广东省交易团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执行。
联系人:冯德琴
联系电话:0769-22819925
东莞分团
(东莞市商务局代章)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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