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曾梓涧律师
本文共计3700字

引言: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中最常见的采购方式,其资格审查是把控供应商准入的核心关口,审查结果更直接决定了供应商能否进入后续评标环节,对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难免因各类原因出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情况,一旦出错该如何合法补救?能否通过重新评审自行纠错?又该遵循哪些法定流程和要求?本文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核心法规,详细拆解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错误的合规补救路径与法律依据。
01
主要问题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错误应当如何补救?
02
我的答案
1、本公众号已在之前的文章中进行过论证: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自2017年修订并施行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错误不能通过重新评审进行纠错。具体见本公众号之前发布的文章,点击下列标题链接即可查看:
03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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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
1、本公众号已在之前的文章中进行过论证: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自2017年修订并施行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错误不能通过重新评审进行纠错。具体见本公众号之前发布的文章,点击下列标题链接即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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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
本文参考以下权威观点:
1、中国政府采购报:《关于资格审查,这些要知道》;
链接:
2、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怎么办?》;
链接:
https://www.ccgp.gov.cn/llsw/202007/t20200706_14597842.htm
3、中国政府采购网:《资格审查错误如何纠错更合适》;
链接:
https://www.ccgp.gov.cn/llsw/202412/t20241209_23818972.htm
06
结语
87 号令对资格审查纠错路径的明确限定,反映当前政府采购行业正朝着更规范、更严谨的方向发展的趋势。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评标的“第一道关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仅应该强化自身专业能力,严把资格审查关,从源头规避审查失误。在资格审查出错的情况下,采购人也必须摒弃“自行纠错”的侥幸心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给出处理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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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寄语
这是一名勤学习爱思考的律师的备忘录,我把我执业过程中遇到并解决的一些问题记录下来,方便我自己查阅。如果你也遇到了一样的问题,欢迎参考我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