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金融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金融行业各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金融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所需养老保险费用从1998年9月起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附:金融行业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金融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一、按下列文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休人员按原标准工资60%—90%计发的退休费,退职人员按标准工资40%计发的退职生活费,获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人员按原标准工资5%—15%提高的退休费。
2、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劳人老〔1983〕20号、劳人老〔1983〕34 号文规定的离休人员按原标准工资100%发给的离休费,以及每年增发的1—2个月本人工资的生活补贴。
3、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按原标准工资100%发给的退休费,以及每年增发的1—2个月本人工资的生活补贴。
4、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规定的高级专家退休时按原标准工资5%—15%增加的退休费。
5、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规定的高级专家按原标准工资100%发给的退休费。
6、国家教委〔86〕教计字190号文规定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离退休费。
7、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计字105号文规定的中小学教师提高10%的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离退休费。
8、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人薪发〔1988〕22号文规定的护士提高10%的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的退休费。
9、省教委、财政厅、人事局、劳动局晋教人字〔1991〕115号文规定教龄满三十年以上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增发5%的退休补贴。
10、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省政府晋政发〔1994〕46号、省人事厅晋人函字〔1995〕7号文规定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70%—100%计发的离退休费和保留津贴。
11、国务院国发〔1991〕74号文规定的按工龄津贴计发的离退休费。
二 、按下列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1、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规定给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费,给离退休人员普遍增加离退休费,以及低于最低保证数的补足部分。
2、省人事厅、财政厅晋人字〔1993〕29号文规定给离退休人员调整的离退休费。
3、国务院国发〔1995〕32号,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人薪发〔1995〕150号,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6〕36号文规定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
4、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6〕35号文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5、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91号,省人事厅、财政厅晋人险字〔1997〕163号文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6、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晋组通字〔1997〕37号文规定给部分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金。
7、省政府晋政发〔1999〕39号、省劳动厅晋劳险字〔2000〕46号、晋劳险字〔2000〕156号文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8、从1999年10月起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两年一度正常调整机制,给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条件的老工人调整的离退休金。
三 、按下列文件发给的物价、生活补贴和其它项目
1、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2、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总工会晋劳险字〔1987〕107号、晋人老字〔1989〕73号文规定发给退休人员标准工资的10%—20%生活补贴。
3、国务院国发〔1985〕35号、省政府晋政发〔1985〕27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元的肉食价格补贴。
4、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农字〔1986〕143号文规定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2—3元肉价补贴。
5、省财政厅〔1988〕晋财商字第47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每人每月3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6、国务院国发〔1998〕23号、省政府晋政发〔1988〕32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食品价格补贴。
7、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省总工会晋劳险字〔1988〕84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每人每月5元生活补贴。
8、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厅、教委晋财商字〔1991〕25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元粮油补贴。
9、省政府晋政发〔1992〕26号、省财政厅〔1992〕20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粮价补贴。
10、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重字〔1992〕275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煤水补贴。
11、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晋价轻字〔1994〕23号文规定发给离退木人员每人每月11元水价补贴。
12、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工字〔1996〕41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每人每月4.5元煤气价格补贴。
13、国务院国发〔1985〕6号、国发〔1985〕52号文规定发给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2元—17元生活补贴。
14、省人事厅规定,按在职人员提高奖金的标准,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离退休费。
15、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晋劳险字〔1996〕316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取暖补贴。
16、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晋人险字〔1998〕26号,省人事厅、省委老干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晋人险字〔2000〕8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护理费。
17、省人事厅、财政厅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60元的生活补助。
18、省人事局、财政厅晋人工字〔1989〕14号,晋人工字〔1993〕55号,省人事厅、省委老干局、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晋人险字〔2000〕9号文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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