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金融改革,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健全轻资产融资模式,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科技部等7部门《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及《重庆市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5〕4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坚持“政银合作、支持创新、上下联动、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依托,与区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合作银行三方协同开展,构建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自律定价机制,结合当期LPR水平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在各区县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
(一)联席会议行使以下职能:
1.审议确定合作银行;
2.审议确定参与区县;
3.确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4.听取合作银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工作汇报;
5.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开展日常工作,包括以下具体职责:
1.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2.建立健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
3.履行风险补偿基金市级出资人职责;
4.督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和日常运营台账,及时评估运营风险,针对薄弱环节补短板、防范各类风险;
5.指导贷款区县的改革实践;
6. 核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运行成本。
(三)经联席会议确定的参与区县,该区县出资人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与市科技局共同约定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共同出资组建风险补偿基金;
2.与市科技局共同授权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该区县风险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共同协调解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履行风险补偿基金区县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和区县出资人、合作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项,规范各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章风险补偿基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基金由市和区县共同出资设立,负责对科技型企业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逾期贷款本金按照与合作银行约定比例提供先行代偿服务。合作银行是风险补偿基金唯一先行代偿对象。
第六条风险补偿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市级40%、区县60%。其中,市级出资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单个区县的风险补偿基金可以分期出资组建。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风险补偿基金约定规模的10%。当风险补偿基金到位资金余额不足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余额的1/8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区县出资人协商一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资方式,保证贷款工作顺利推进。
第七条风险补偿基金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存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风险补偿基金在单个区县先行代偿后收回的资金自动存入该区县风险补偿基金。如单个区县出现贷款工作终止,风险补偿基金不再提供代偿服务的情况,该区县的风险补偿基金剩余资金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出资比例返还出资人。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用于补充风险补偿基金。
第八条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逾期贷款先行代偿遵循属地属事原则。单笔逾期贷款先行代偿额度不高于未收回本金的60%,年度逾期贷款先行代偿总额不超过合作银行上年末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余额的2.5%。政府以出资额为限对逾期贷款先行代偿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风险补偿基金的清算方案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拟制。单个区县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向市科技局和区县出资人提交风险补偿基金清算方案:
(一)风险补偿基金本金支出达到约定规模的70%;
(二)所有合作银行中止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达到1年;
(三)逾期贷款清偿完毕且协商一致;
(四)出现不可抗力的原因。
清算方案应先经市科技局和区县出资人审核并协商一致,再提请联席会议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强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二)拥有具备科技金融服务经验的团队。
第十一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直接对出资人负责,承担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账户管理、基金组建、增资、资金划拨及债权追偿等日常运行工作,依托风险补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二)依托软件开发、大数据和征信机构等方面力量建设拥有贷款申请、数据收集、信用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功能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系统,并建立涉企数据安全保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稳定运行;
(三)对合作银行进行资格初审和开展绩效评价;
(四)审核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项目,核实合作银行是否尽职、审核代偿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五)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估等工作;
(六)完成联席会议和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不定期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后抽样调查,协助合作银行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
(二)依法运营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区县出资人提交风险补偿基金季度、半年运行报告,向联席会议提交风险补偿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及时向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贷款工作;
(三)向企业收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服务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当年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的1%。服务费扣除运行成本后补充风险补偿基金。
第四章合作银行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重庆市本地银行法人机构总行和非本地银行法人机构市级分行;
(二)认可本实施办法及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自愿申请成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作银行;
(三)拥有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网点。
第十四条经联席会议确定、与市科技局和区县出资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二)确定专门团队和人员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及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贷款资料和通报贷后管理情况,定期向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联席会通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情况;
(三)对发放的贷款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三查”责任,确保贷款质量、防范风险;
(四)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本金尽责追偿,按季度向管理机构通报代偿项目的追偿情况。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对存在还款风险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可以通过依法追加担保措施、更改偿还贷款模式等方式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报。
第五章贷款企业
第十六条科技型企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一)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并按要求及时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二)应当建立研发支出辅助台账;
(三)能够如实提供资料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达到合作银行授信要求,认可合作银行贷款审批结果;
(四)同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二)配合合作银行及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贷后检查;
(三)及时向合作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第六章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区县出资人、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及首期出资额等事项;
(二)市科技局、区县出资人按照约定,出资组建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九条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登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贷款申请。
(二)推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贷款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申请推荐表》(以下称“申请推荐表”)并推送到合作银行。
(三)审批。合作银行根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推荐表,对企业贷款进行审批。
1.尽职调查。合作银行与企业进行对接,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贷款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反馈意见。
2.贷款审批。在贷款对象企业提交完备的资料后,合作银行提出贷款审批意见并将贷款审批表扫描件和尽职调查报告电子文档在线上传。
(四)确定代偿服务审核意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牵头根据合作银行审批结果对是否提供代偿服务进行审核。其中,对合作银行同意贷款额度300万元(含)以内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会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商形成审核意见;对合作银行同意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先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再形成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线生成《代偿承诺函》并推送给合作银行。审核未通过的,向合作银行在线反馈审核意见。
审核的重点内容如下:
1.贷款额度是否在推荐额度范围内;
2.是否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3.企业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未决诉讼或未执行完毕案件;
4.授信后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80%。
(五)签订合同。合作银行与企业及相关保证人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
1.合作银行收到《代偿承诺函》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科技型企业除外)。
2.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上传合同扫描件,并在线完善贷款相关信息。
(六)贷款发放。
1.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复核合同资料和收到企业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后向合作银行在线出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放款通知书》;
2.合作银行根据《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3.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上传放款凭证扫描件。
第二十条贷后管理。
(一)合作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及时掌握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发现风险及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报;
(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通过抽查的方式到各区县开展贷后检查工作,形成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续贷管理。根据银行业监管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企业提供续贷,单一企业享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政策累计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逾期贷款处置程序如下:
(一)催收。贷款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催收逾期贷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约谈企业负责人及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二)申请代偿。合作银行尽职催收,并取得判决文书或仲裁文书后,可以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合作银行对申请代偿贷款项目流程合规性和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附上加盖鲜章的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放贷凭证等贷款资料)、贷款逾期记录和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人民法院文书(判决文书、执行裁定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等。
(三)代偿审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代偿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科技局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书面意见给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起草签报单,将代偿方案先提交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再报送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利用该区县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先行代偿。以下情况不予代偿:
1. 合作银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不到位;
2. 合作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
3. 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负面信息;
4. 合作银行未收到《代偿承诺函》与企业自行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
5. 自本办法实施日起存量贷款企业续贷超过2年。存量贷款企业是指本办法实施前有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记录的企业。
6. 其他不予代偿的情况。
完成代偿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科技局和区县出资人提交1份代偿资料存档备查。
(四)追偿。合作银行获得风险补偿基金先行代偿后,应当依法进行追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由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应加强跟踪监督,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贷款工作情况和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区县出资人及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四条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经举报查实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行为,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或者逾期6个月未足额偿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关联企业,将不能获得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的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