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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优惠政策来啦!涉及广交会、服贸会、中西部展会...(附展品清单)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05 16:25:27     1
进口优惠政策来啦!涉及广交会、服贸会、中西部展会...(附展品清单)
“十五五”期间,广交会进口展品销售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为更好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下称广交会)对外开放平台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十五五”期间举办的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免税销售额度由按年度计算调整为按每届展会计算。 

具体如下:

一、对广交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广交会。

今明两年服贸会,进口展品销售继续免税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如下:

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2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七、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办好国际性展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于3月4日发布。

通知明确,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据悉,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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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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