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错误能否通过重新评审纠错?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05 08:36:24     0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错误能否通过重新评审纠错?

编辑:曾梓涧律师

本文共计3250字

引言:政府采购资格审查是采购活动的第一道防线,其准确性直接决定采购结果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由于操作疏忽或理解偏差,资格审查错误偶有发生。资格审查出错后,能否通过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方式纠正错误?该问题直接影响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及采购项目的后续推进。本文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核心法规,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析,明确实务操作中的合法边界。

01

主要问题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错误能否通过重新评审纠错?

02

我的答案

1、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因此在公开招标项目中,重新评审的实施主体是原评标委员会;

2、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令”)。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重新评审问题,应当优先适用87号令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3、87号令自2017年修订并施行后,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事项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不再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且87号令第六十四条将69号令中规定的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五种情形调整为四种,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这一情形。

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因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中不包含“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这一情形,故在87号令自2017年修订并施行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错误不能通过重新评审进行纠错。

03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二十三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04

深度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因此在公开招标项目中,重新评审的实施主体是原评标委员会。

2、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令”)第三项规定中均对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但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存在差异。根据87号令第二条之规定,87号令系专门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文件。且87号令于2017年修订发布,文件性质属于“部门规章”;69号令于2012年发布,文件性质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87号令其法律效力高于69号令。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重新评审问题,应当优先适用87号令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3、87号令自2017年修订并施行后,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事项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不再是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且87号令第六十四条将69号令中规定的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五种情形调整为四种。根据69号令规定,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的评分畸高、畸低”这五种,但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评分畸高、畸低”四种,删除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这一情形,并且将涉及主观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要求降低为“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因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中不包含“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这一情形,故在87号令自2017年修订并施行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错误不能通过重新评审进行纠错。

05

权威观点

本文参考以下权威观点:

1、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怎么办?》;

链接:

https://www.ccgp.gov.cn/llsw/202007/t20200706_14597842.htm

2、中国政府采购网:《资格审查错误如何纠错更合适》;

链接:

https://www.ccgp.gov.cn/llsw/202412/t20241209_23818972.htm

3、中国政府采购报:《【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四)》;

链接: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四)

06

结语

87号令实施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其审查错误并非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因此无法通过重新评审的方式纠错。资格审查错误的纠错难题,折射出政府采购实务中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法规条文理解不深、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的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资格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摒弃“依赖评标委员会兜底”的旧思维,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履行审查职责,从源头上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与效率。

END

点击关注@曾律的法律备忘录

@曾律的法律备忘录

作者寄语

这是一名勤学习爱思考的律师的备忘录,我把我执业过程中遇到并解决的一些问题记录下来,方便我自己查阅。如果你也遇到了一样的问题,欢迎参考我的答案。

相关内容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