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生产厂家授权”是否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
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对于国产货物,通常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实质性要求;对于进口货物,则可以按规定设置此类要求。1.核心原则:区别对待国产与进口货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及财政部的答复,处理厂家授权问题的核心在于区分货物来源:规定:对于国产货物,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也不得作为资格条件。原因:此类要求容易被供应商利用,通过让厂家只为特定供应商出具授权来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妨碍公平竞争。规定:对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可以将生产厂家的授权或经销代理证书作为资格要求或实质性要求。原因:进口货物的供应链条特殊,授权要求是确保货物来源合法、服务有保障的合理手段。规章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关于“资格要求”与“实质性要求”的界定
业界中普遍存在以下两种主流意见(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第一种意见的逻辑:认为“实质性条款”在效力上等同于“资格要求”。因为一旦不满足,投标即告无效,这与资格性审查(判断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的后果是一致的。因此,将生产厂家授权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实质上是变相设置了资格门槛。第二种意见的逻辑:严格从字面解释出发,认为法条只禁止将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并未禁止将其作为“实质性条款”。既然招标文件没有在“资格性审查”部分设置该条件,而是在“符合性审查”或“评审”部分设置,就不违反法条。第二种意见属于典型的形式主义法律解释,而政府采购监管实践往往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87号令对“资格要求”和“实质性响应”在章节上有区分,但从法律后果看,实质性条款的否决效力与资格要求并无二致。如果允许将生产厂家授权设置为实质性条款,那么采购人完全可以通过这种“换马甲”的方式,轻松规避第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这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立法者旨在切断生产厂家对投标过程的直接控制权,防止厂家通过控制授权来操纵投标结果,排除没有获得厂家背书的潜在投标人。立法精神解读:87号令第十七条之所以禁止将厂家授权作为资格要求,立法本意是打破厂商垄断、促进市场竞争、保护供应商平等参与权。3.财政部对于厂家授权问题的权威答复
是否可以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 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得作为资格要求,也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
- 根据87号令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留言所述情况如果确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若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