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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能的误读与错位-以《体育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为例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3-04 06:45:59     1
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能的误读与错位-以《体育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为例

     2026年1月14日,体育总局官网印发《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体经规字〔2026〕2号),废止《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全文

     按照新判定标准第二条、五、六条规定,该标准不仅适用于“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重点领域,还适用于体育行业有关企业各类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适用范围和事项不可谓不广。

2023版

      对比同时废止的《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新版判定标准中删除了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或违章建设行为、阻塞消防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危化品和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等安全隐患判定情形,属于优化改善动作,进一步厘清了体育部门作为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兼体育赛事审批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与建设工程领域、消防领域、危化品安全领域、特种设备领域法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分工。更正了2023版越权代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判定体育企业在特殊安全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措施。但可能在执行中仍面临几个法律问题:

一、体育总局该不该制发《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体育总局应该制发哪个具体领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三、《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部分内容值得商榷

一、基础普及知识:特殊安全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区别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三管三必须原则)、十、五十一、八十七条等关于安全生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四类部门职责分工内容,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涉及的四类部门分别是应急管理部门、特殊安全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其中前两类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其中第二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与第三类是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职责差别在于:前者负有特殊安全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据特殊安全领域法律和安全生产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含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建立并受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监督企业建立并开展隐患排查,监督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专业安全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后者负有行业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结合行业实际和职权范围纳入制定或贯彻落实行业规章、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管理政策、行业标准,依法执行实施行业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许可和行业管理权力,督促指导(行政指导)有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详见:安全生产的四类部门是怎么分类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与“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在职责上的区别与不同

法理探讨:18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监管的20个特殊安全领域、监管职责事项

部(委)、省、市、县四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项的分工与区别

学原文悟原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几个基本概念探究(三管三必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业务相近、一岗双责、全员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领域的“行业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区别画像

    二、哪些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法第十条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

     依据《安全生产法》41条、97条、101条、118条等规定,企业建立并落实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在内的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是企业主体和企业负责人、安全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开展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和处罚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权责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2007年)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第五条也是明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结合该《规章》“监督管理”授权的行政主体和罚则中处罚部门的授权规定等,得出结论:

     无论是《安全生产法》及专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政府规章规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监督管理主体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没有法定权力和义务责任制定和监督实施包括通过行政执法手段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但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培训,且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体育行政部门属于特殊安全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还是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笔者认为, 体育行政部门既是体育行业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是体育赛事活动领域特定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体育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育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规定,体育部门是体育经营企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体育市场相关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分类和性质而言,体育行政部门属于体育市场(行业)企业的第三类“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体育市场具体包括哪些行业?体育行业不同于体育产业,体育产业涉及的行业类别大大超出了体育行业门类国家统计局公布《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范围过于宽泛,超出体育行政部门行业管理的职责范围。    

      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体育行业(大类行业代码89)包括:

      1.体育组织(中类行业代码891)(具体包括:体育竞赛组织(小类行业代码8911)体育保障组织(小类行业代码8912)其他体育组织(小类行业代码8913))

     2.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中类行业代码892)(具体包括:体育场馆管理(小类行业代码8921)其他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小类行业代码8929)           3.健身休闲活动(中类行业代码893)

     4.其他体育(中类行业代码899)(具体包括:体育中介代理服务(8991)体育健康服务(8992)其他未列明体育(8999))

二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特殊安全领域的安全生产负责监管执法的部门即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二类部门)。依据《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定,“负责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许可”,因此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经营企业从事体育竞赛赛事组织活动领域有关赛事许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育法定安全条件等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具有对应的法定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权力和责任,应当有权制定有关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监督实施。

      但体育行政部门不代替公安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中大型群众活动治安事项许可监管权力责任,也不代替市场监管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中特种设备监管权力责任,也不代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他体育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监管权责,也不代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组织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经营企业的非赛事活动的其他生产经营安全事项(如生产安全三项制定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安全投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执行执法等)的安全监管权力责任。

     四、《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部分规定商榷意见

    (一)原文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体育行业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管理缺失、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故障等重大事故隐患,重点围绕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体育场所及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简评:如前所述体育行政部门既是体育行业企业生产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是体育赛事活动领域特定事项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且有权制定并监督实施体育经营企业从事体育竞赛赛事组织活动领域有关赛事许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育法定安全条件等事项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但无权制定其他体育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等行业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也无权制定组织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经营企业的非赛事活动领域的其他生产经营安全事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因此第二条规定的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超出法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将体育部门行业管理事项也列入判定对象,属于越权行为。
    (二)《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明确的“重大情形”是否是名副其实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及释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2007年)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企业发现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原文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18种情形是否均属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且不能立即排除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情形,存疑!因为有些情形属于立即整改即可排除的隐患,有些情形属于企业自身有能力排除的隐患……

  (三)《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重大事故隐患情形表述的准确性、规范性问题。

 例如原文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筹办举办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一)未落实安全责任人,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安全救助人员的。

      简评:一是(十一)所列的“三种情形”是选择性事项,还是并列性充分必要事项有歧义。即达到一个条件,还是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明确
      二是未落实安全责任人是指哪个岗位的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三是使用无相关专业资质或未经培训工作人员,指什么专业资质人员?是特指《体育法》106条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作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安全岗位操作(作业)人员具有的操作(作业)资质?不明确。
       上述问题导致该条的可操作性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体育行业企业的切实发展利益。因为一旦评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将涉及企业及管理人员自身权益的减损或义务的增加。
(四)《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越权?
     例如第五条:“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其他严重违反涉及体育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政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现实危险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简评:表述中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指哪些事项的国家标准?是消防、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特种作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还是特指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果是前者,体育行政部门不是负责归口管理的部门,也无法定的监督实施的行政权力,何谈检查发现认定管理这些职责外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情形)?
      再如第六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动火作业、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建筑结构、建筑保温材料、特种作业人员等方面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或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法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并监督实施。而第六条这些特殊安全领域大多数有各自法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明知第六条规定的事项不属于体育法律法规和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何列入《体育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5版)》,且不说如何处理意见?可能会造成体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无措时从,无法落实。
例如,体育行政部门人员在实施体育赛事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是否要检查第六条情形?如果查,属于越权乱作为乱检查;如果不检查属于渎职不作为。
假如体育行政部门不怕滥用职权,越权代替第六条特殊安全领域法定监管执法部门去体育企业监督检查发现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体育行政部门是否要列入体育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并以行政执法手段监督企业落实法律责任、整改消除隐患情形?是否一律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是否一律由体育行政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按照安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再者,经营性体育赛事企业自查发现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动火作业、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有限空间、建筑结构、建筑保温材料、特种作业人员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如何落实双报告法定义务?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还是统一都报给体育部门?体育部门收到报告后是自己直接处理,还是移交函告给相应问题的真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按照安法规定,企业发现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欢迎读者交流探讨,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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