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问:某市人民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医疗设备,投标截止后,仅有两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经评审,两家均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面对只有两家合格供应商的情况,医院可以申请将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磋商”吗?
✅ 答:这种情况不能变更为竞争性磋商,但依法可以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原因分析: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是两种不同的非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条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公开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只有两家,或者评审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变更为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可直接转为竞争性磋商,因此变更缺乏依据。
参考案例:类似情况在实务中并不少见。例如,去年某省疾控中心采购一批专用检测仪器,公开招标后同样仅有两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中心在咨询财政部门后,严格按照74号令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并获批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最终顺利完成了采购。另一个反面案例是,某单位在类似情况下,自行决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结果在审计中被指出程序不合规,导致采购结果无效,重新采购延误了项目时间。如果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操作:1.履行报批程序: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变更。2.文件衔接:应当根据原先的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重新编制谈判文件,确保采购标准一致。3.小组确认:需依法成立谈判小组,并由谈判小组对编制好的谈判文件进行最终确认。4.评审方法: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通常采用“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需求且质量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报价最低者成交),这与原招标可能采用的综合评分法不同,需在谈判文件中明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简单来说,遇到“两家响应”的局面,法律给出了明确的“出路”——竞争性谈判。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变更,是保障采购项目合法、合规、顺利推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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