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领域,公开招标是主要方式,但并不是唯一方式。当遇到时间紧急、技术复杂、供应商有限等情况时,非招标采购方式就成了“救命稻草”。
然而,很多从业者对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理解还停留在“比招标简单”的层面,导致操作中频频踩坑——谈判程序走错、询价给了二次报价、单一来源价格虚高、专家身份混淆……这些问题,都藏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里。
74号令自2014年施行,系统规范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三种方式的适用条件、操作流程和监管要求。十多年来,它一直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领域的“操作手册”。今天,标哥就带大家全面解读这部规章,结合财政部最新答复和实务中的高频问题,帮你避开那些看不见的坑。
第一部分:核心内容归纳
一、立法宗旨
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填补制度空白——74号令第一条开宗明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74号令出台前,非招标采购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各地操作五花八门。这部规章的出台,让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有了全国统一的“操作手册”。。
二、适用范围
哪些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办法》第三条明确,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 货物/服务 | |
| 货物/服务 | |
| 货物/服务 | |
| 工程 |
特别说明: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三种采购方式定义
| 竞争性谈判 | ||
| 单一来源采购 | ||
| 询价 |
四、核心交易机制——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
74号令遵循的核心交易机制是: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这一机制借鉴了国际经验——针对不同的采购对象设定不同的采购程序、评审方法以及不同的合同文本要求,赋予采购人明确或选择采购需求的权力,以及供应商选择合理报价的权力。
这种机制设计不仅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大大降低了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道德风险。
五、与招标采购方式的根本区别
非招标采购方式与招标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强调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即可,且无需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供应商作出解释,这是法律赋予谈判和询价小组的权利。
但一旦选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后,每一轮技术、服务指标的谈判、修改必须平等地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保证竞争过程的公平。
因此,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更短、效率更高,选择供应商的来源和评审过程更为灵活,更适合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采购人难以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
第二部分:一般规定——各类非招标采购的共同规则
一、适用批准程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二、评审小组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要求:
特别规定: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为什么需要法律专家? 谈判主要谈的是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每一轮谈判结束后,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就要变动一次,技术专家解决不了合同问题。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进,许多金额巨大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均需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至关重要,必须要有一名法律专家把关。
三、专家身份转变——从“法官”到“人民陪审员”
74号令实现了专家由“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身份的转变。
在公开招标里,专家像“法官”,由他来评判、打分;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里,专家更像“人民陪审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专家的作用由评审过程前移到采购需求的确定环节,要求专家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协助采购人明确和制定采购需求。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专家是否需从财政部门的专家库里抽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74号令规定,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从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以外自行选择专家。
四、谈判/询价文件的制定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禁止性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必备内容:
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竞争性谈判文件特有内容: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五、邀请供应商的三种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发布公告:通过公共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最常用的方式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采用后两种方式(随机抽取或书面推荐)时,不需要发布公告,可以直接邀请供应商-。
实务要点:
推荐供应商的方式并不违规,很多采购人不敢用、不善用。采用推荐方式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确保在“阳光”下开展-
采购人可以提供需求调查中积累的供应商资料给评审专家参考,由评审专家独立推荐,这样既不违反制度规定,又能方便制度执行
六、保证金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
交纳要求:
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数额: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联合体: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多方共同交纳,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退还时限:
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成交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不予退还的情形: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响应文件的提交与处理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八、澄清、说明或更正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重要限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九、资格审查主体问题——权威答复
常见争议:非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由谁负责?
财政部权威答复: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非招标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这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灵活选择,但必须事先在采购文件中说清楚。
十、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资格审查情况、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签字规则:评审报告应当由全体人员签字认可。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签字又不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一、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十二、合同签订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禁止行为: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十三、重新评审与重新采购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四、法律责任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对有关供应商予以处理。
第三部分:竞争性谈判深度解读
一、适用情形
竞争性谈判是三种非招标方式中程序最复杂、灵活性最强的一种。其适用情形包括: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完整流程(14个环节)
《办法》详细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14个环节:
制定谈判文件
选择供应商
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谈判(核心环节)
提出成交候选人
编写评审报告
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结果公告
签订采购合同
终止采购活动(如需)
合同验收及采购文件保存
三、谈判的核心规则
1. 谁可以参加谈判?
关键问题:资格审查后直接就可以谈判吗?
正确程序:竞争性谈判应按74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程序开展。只有符合资格条件且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才可以参加谈判。
也就是说,程序应该是:资格审查 → 对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及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谈判环节。
2. 谈判怎么谈?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核心要求: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 谈判中可以变动什么?
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这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招标的重要特点,使其能够适应采购复杂采购标的的需求。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同意,且必须平等地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4. 谈判必须进行吗?
常见错误:竞争性谈判开标会未进行谈判过程。
正确认识: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以前之所以有人认为程序简便,是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人为合并了法定程序所致。
5. 谈判需要谈几轮?
对于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的项目,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需求的确认情况,进行多轮谈判,直至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
四、报价规则
1. 报价次数
对于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的项目,可以进行多轮谈判,但最后必须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成员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三家以上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然后这三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 首次报价是否公开?
竞争性谈判属于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开唱标。最终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成交结果公告获得。
3. 未提交最终报价怎么办?
常见错误:有人认为,未提交最终报价的,以上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正确做法: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未提供最终报价的,属退出谈判,视为放弃。
以上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公平。
4. 最终报价能否高于上一轮?
常见误解: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在谈判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均有可能发生变动,技术、服务要求的变动可能影响供应商的报价。因此,要求最终报价不得超上一轮报价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采购目标的实现。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原则: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关键点: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
六、特殊情形:公开招标失败后两家能否谈?
问题:公开招标后只有两家供应商满足条件,是否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
规则:74号令设计了一个例外情形——公开招标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这是74号令里唯一一处“两家可以谈”的例外,主要是考虑到采购效率问题。
但需注意:
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招标文件必须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其他情形(包括询价)供应商为三家以下的均为采购活动失败
如果市场上确实只有两家供应商怎么办? 财政部的意见是: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先分别跟这两家供应商去谈,谈完以后选定一家报价低的,然后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七、竞争性谈判应成服务类项目主要采购方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均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来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而不是以采购金额的大小来确定采购方式。金额大但采购需求无法详细描述的项目应该选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特别是服务项目的采购,竞争性谈判应当成为主要方式。
乡镇级政府采购项目金额普遍较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小标大招”容易增加采购成本、影响采购效率。对于采购金额较小或者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有效提高采购效率,实现优质优价采购。
第四部分:单一来源采购深度解读
一、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是唯一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严格限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指发生了不可预见但还未达到不能逆转也无法克服的紧急情况。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二、两大核心制度
74号令对单一来源采购引入两大新制度:
1. 公示制度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需组织补充论证或调整采购方式。
2. 成本核算制度
这是74号令单一来源采购最大的变化——引入成本核算概念。采购人员编写的协商情况记录中应当包含::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
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目的:74号令出台前,单一来源采购成交价格往往较高,基本上是贴着采购预算成交的。成本核算制度一是增加可查询的信息记录,方便审计和财政部门的事后监督;二是保证成交价格的合理性——如果该产品市场在售,政府采购价不能高于市场价;如果该产品没有形成市场价格,供应商要告知成本。
三、程序简化
重要提示:单一来源采购的重点是协商,因此:
采购人可以不编制采购文件
供应商可以不编制响应文件
双方协商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即可
无需资格审查:《办法》对单一来源未规定资格审查环节,且第四十三条关于终止采购的情形不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情形。因为正常情况下,单一来源的供应商肯定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进行资格审查。
四、协商情况记录
协商情况记录是单一来源采购的核心文件,应当包括: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五、价格控制
单一来源采购必须议价!需通过成本核算、市场比价等方式确保价格公允。
谈判策略:
要求供应商提供成本构成
参考历史价格或市场价进行比价
充分利用议价权,争取合理价格(尤其无竞争场景下)-
六、风险防范
备选方案:若供应商因故无法履约,提前约定应急措施
合同条款: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廉政风险: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利益输送-
第五部分:询价采购深度解读
一、适用情形——只能用于货物!
核心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明确结论:服务类项目不能用询价方式采购。
未来趋势:2022年7月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询价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这可能是未来的修订方向。
二、询价通知书
谁制定? 询价通知书由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实质性要求:询价采购规则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询价通知书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以及不满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无效。
时限要求: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澄清修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限制条件: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三、报价规则
唯一机会:询价采购不允许二次报价,供应商必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规则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一要求。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成交原则: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关键点:询价采购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
五、终止采购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六、特殊问题处理
1. 询价失败后能改单一来源吗?
不能。不能因询价采购失败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法定条件才可以。
2. 两家提供同一品牌怎么处理?
询价采购时,对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规则由询价通知书规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3. 公开招标后只有两家,能否转询价?
公开招标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询价。
第六部分:实务高频问题权威解答
问题1: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不发布公告,直接邀请三家供应商吗?
答:可以。竞争性谈判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确定供应商:发布公告、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采用后两种方式不需要发布公告。。
问题2:服务类项目能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只能是货物。
问题3:询价采购可以二次报价吗?
答:不允许二次报价,供应商必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问题4:单一来源采购需要资格审查吗?
答:不需要。单一来源采购的重点是协商,采购人可以不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可以不编制响应文件,双方协商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即可。
问题5:竞争性谈判的最终报价需要公开唱出吗?
答:不可以。竞争性谈判属于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问题6:未提交最终报价的,可以以上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吗?
答:不可以。未提供最终报价的,属退出谈判,视为放弃。
问题7:最终报价能否高于上一轮?
答:法律没有规定“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在谈判过程中,采购需求可能发生变动,因此要求最终报价不得超上一轮报价无法律依据。
问题8:竞争性谈判项目,通过资格审查后可以直接谈判吗?
答:不是。只有符合资格条件且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才可以参加谈判。
问题9:公开招标后只有两家,可以转竞争性谈判吗?
答:可以,但需经财政部门批准,且招标文件必须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这是74号令里唯一一处“两家可以谈”的例外。
问题10:询价失败后可以改成单一来源吗?
答:不能。单一来源采购须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因询价失败就直接改用。
问题11: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三方比价确定中标人吗?
答:三方比价不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只能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照采购人内控制度开展。
问题12: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能否受委托担任采购人代表?
答:可以。采购人可以委托专家库中的专家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审,但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相关专家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不得再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与同一项目评审。
问题13:政府采购蔬菜、水果等食材项目,是否应将食品经营许可证设为资格条件?
答:蔬菜、水果、鸡蛋、鲜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部分:五大常见错误警示
错误一:单一来源采购搞资格审查
错误表现:对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就终止采购。
正确认识:单一来源采购的重点是协商,不需要资格审查环节。如果供应商不具备资格条件,整个采购活动就没有意义。
错误二:公开供应商首轮报价
错误表现: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中,公开供应商的首轮报价。
正确认识:74号令没有唱标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也不得增设唱标程序,谈判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影响公平竞争。
错误三:未提交最终报价的以上轮报价为准
错误表现: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评审委员会以上一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
正确认识:未提交最终报价的,属退出谈判,视为放弃,不能以上一轮报价替代。
错误四:要求最终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
错误表现:在谈判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
正确认识:法律没有此规定。采购需求可能变动,要求最终报价不得超上一轮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采购目标实现。
错误五:资格预审文件收费
错误表现:按工程招标的习惯,对资格预审文件收费。
正确认识:87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这是两法体系的重要区别。
第八部分:从业者合规清单
采购人/代理机构自查清单
采用非招标方式是否在适用范围内?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是否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评审小组人数是否符合要求(3人以上单数/5人以上单数)?
专家比例是否不少于2/3?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否包含1名法律专家?
谈判/询价文件是否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
采用书面推荐的,采购人推荐比例是否不超过50%?
采用书面推荐的,是否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告了推荐意见?
保证金数额是否不超过预算2%?
保证金退还是否按时(未成交5个工作日/成交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先审查资格和实质性响应,再谈判)?
谈判中是否给予所有供应商平等机会?
询价是否一次报价,没有二次报价?
询价通知书发出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是否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采购是否履行公示程序?
单一来源协商记录是否包含成本核算内容?
成交结果是否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
供应商自查清单
是否认真阅读谈判/询价文件中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清晰,避免需要澄清的问题?
竞争性谈判中,是否明确最终报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询价采购中,是否意识到只有一次报价机会?
提交保证金后,是否关注退还时间?
成交后,是否在30日内签订合同?
如放弃成交,是否清楚后果(保证金不退,可能被追责)?
第九部分:法律责任与监督要点
一、法律责任汇总
二、监督重点
事后监督:单一来源采购的协商情况记录(特别是成本核算部分)是审计和财政部门事后监督的重点。
信息公开监督: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的,是否公告推荐意见,是社会监督的重点。
专家履职监督: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总结:从业者必须牢记的10条红线
询价只适用于货物:服务类项目不能用询价
询价只能一次报价:不允许二次报价
竞争性谈判必须实质性响应后再谈:不能资格审查完就直接谈
谈判过程必须保密:不能公开唱标,不能泄露其他供应商信息
最低价成交是铁律:非招标采购不能用综合评分法
单一来源必须成本核算:价格不能贴着预算走,要有成本依据
单一来源需公示:报批前必须在指定媒体公示
技术复杂的竞争性谈判必须有法律专家:1名法律专家是标配
推荐供应商有比例限制:采购人推荐不得高于50%
资格预审文件免费:不能按工程招标的习惯收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提供了详细的操作规范。理解这部规章,不仅要知道“怎么做”,更要理解背后的制度逻辑——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公平交易机制。。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扩大,许多公共服务项目都将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掌握非招标采购规则,既是合规操作的基础,也是提升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关键。。
(本文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财政部答复整理,司法判例和实务指引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结合项目实际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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