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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展销会购物遇商家“跑路”,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28 19:44:39     2
以案说法:展销会购物遇商家“跑路”,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鲁小满说案例

山东省消协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8日,消费者刘先生在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举办的展会上,向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展位订购一套价值8000元的沙发,双方签订加盖商贸公司展会专用章的销售合约单。刘先生当场扫描工作人员提供的收款码,向某家具馆支付2600元。6月10日,刘先生又向家具馆负责人王某转账支付余款5400元,王某承诺负责送货。同年8月17日,刘先生联系王某要求送货时发现其失联,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展览服务公司、商贸公司、家具馆共同返还货款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展览服务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参展合同,约定展位仅供商贸公司单独使用,严禁转租第三方,违者由商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参展期为2025年6月6日至8日。展览服务公司虽在展会现场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将货款交至组委会,但商贸公司擅自将部分展位交由未签约的家具馆实际使用,家具馆在该展位完成涉案销售并收取货款。最终,法院判决:家具馆、商贸公司共同返还刘先生货款8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展览服务公司在刘先生现场支付的26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家具馆、商贸公司追偿。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石广罡律师指出:

本案是一起因展销会参展商违规转租展位、实际销售方失联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本案中,消费者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相关方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对展销会举办者、实际销售方的责任边界进行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具体到本案,责任认定如下:

首先,某家具馆作为涉案沙发的实际销售方和货款收取方,在收取全部货款后未履行送货义务并失联,直接导致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受损,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返还货款及违约金责任。

其次,某商贸公司作为参展商,违反与展览服务公司签订的参展合同约定,擅自将展位转租给未签约的家具馆使用,为违规销售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与刘先生权益受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与家具馆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某展览服务公司作为展会举办者,虽与商贸公司签订了禁止转租的合同条款,并在现场设置消费提示牌,但未能有效履行监督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展位违规转租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刘先生基于对展会的信赖在展会现场支付了2600元,展览服务公司应在该26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侵权的家具馆、商贸公司追偿。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展会、家博会等场合购物时,应注意规避风险、保障好自身权益。一是选择要“慎”。核实商家资质,警惕违规转租,下单前仔细查看其营业执照、品牌授权书等,确认商家名称与收款账户一致,警惕展位被违规转租或第三方“借壳”,建议拍摄展位照片、记录参展商全称及展位号,以便精准维权。二是付款要“稳”。认准官方渠道,避免私下转账,优先将款项支付至展会组委会对公账户,勿轻信个人收款码或私人转账,确需现场支付时,确认收款方主体资格,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保留清晰凭证。三是留证要“全”。妥善保存材料,明确交易细节,保管好销售合约、展位照片、宣传资料、付款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签约时明确约定送货时间、商品规格、安装标准、违约责任等,避免口头承诺引发争议。四是维权要“快”。发生纠纷时先与商家协商,如协商不成立即向展会方反映,也可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内容来源于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公众号转载内容仅作公益分享,由于条件所限,可能出现未署名的原创图片或文字,在转载之前无法与权利人联系授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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