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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评述
摘要
山东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12家省内有竞争关系的民爆生产企业,以“规范市场秩序”为由成立龙道公司(后注销),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召开行业会议等形式固定产品销售价格,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协调税务部门获取数据、实地调查提取证据、司法鉴定等方式,构建完整证据链,考虑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及企业配合态度等因素,对行业协会及涉案企业分别处以罚款。此案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合规边界,打破了特殊行业豁免反垄断执法的错误认知,为特殊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实践样本。
关键词:垄断协议;行业协会;民爆行业;高危特殊行业;反垄断执法;横向垄断;公平竞争
一、案情介绍
2021年2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山东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爆破协会”)组织12家民爆生产企业成立龙道公司并统一销售价格。举报人表示,这种行为会导致企业失去客户、经济效益受损,且该做法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恳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举报人只提供了当事人涉嫌达成垄断协议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价格的相关证据,且龙道公司及12家民爆生产企业分布在山东省济南、青岛、淄博等8个地市的10县(区)。为更好推进调查工作,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协调山东省税务局协助查询龙道公司及12家民爆生产企业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税务数据,总量达15万余条。通过税务大数据与涉案企业经营活动的交叉对比,市场监管部门初步判定当事人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立案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结合税务大数据和涉案企业经营规模、办公经营地点等因素,选择部分涉案企业开展外围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确定了省爆破协会和龙道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后对位于济南的省爆破协会和龙道公司,以及淄博、临沂2个营业额较大的民爆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在调查现场,执法人员提取到省爆破协会组织12家民爆生产企业成立龙道公司的相关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工作总结,以及企业销售账目和企业税务发票机数据等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书面证据。之后,对其他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认真分析并多次补充调查,对当事人提出的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专业技术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咨询,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提取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省爆破协会作为民爆行业协会,组织山东省区域内具有竞争关系的民爆生产企业共同发起成立龙道公司,其实质是为了统一省内民爆生产企业产品的销售定价。虽然龙道公司因未取得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资质而注销,但省爆破协会在该公司成立前多次组织民爆生产企业召开市场秩序维护会议、达成协议价格,并通过组织2020年山东省民爆行业工作大会暨2021年订货会,以及统计民爆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价格的方式,组织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省爆破协会组织民爆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限制了民爆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破坏了山东省区域内民爆生产企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导致下游企业无法享受市场竞争带来的优质服务和商品价格,损害了下游企业利益,且引发多次举报。因此,省爆破协会、涉案企业的行为涉嫌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并在《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施行前终了,按照新旧法律适用原则,仍适用修改前的《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修改前《反垄断法》”)。
经调取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资料,在参与签订涉案协议的12家民爆生产企业中,有3家企业在签订涉案协议时处于停产或试生产状态,之后也没有经营性生产销售活动,实质为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省爆破协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民爆生产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依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省爆破协会在该案中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具有组织作用,涉案民爆生产企业虽然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但实施协议的时间不足10个月,其间实施涉案协议价格的产品销售数量占企业整体销售数量较低,且涉案企业在调查时积极配合,并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对省爆破行业协会处以罚款30万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8家企业分别处以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的罚款。对达成未实施垄断协议的1家企业处以罚款20万元。
三、案件焦点
(一)“自律公约”外衣下的垄断协议实施
省爆破协会以“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为由,组织涉案民爆企业召开多次会议(发起人会议、工作大会等),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确立“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缴纳履约保证金”合作框架,以“指导价格”形式固定产品售价,并借助对涉案产企业合同签订情况表、销售民爆产品价格统计表进行汇总的方式确保协议执行。2021年1月-10月,涉案企业执行了协会“指导价”,形成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认定该案的核心违法点在于:行业协会并非单纯提供行业服务,而是主动充当垄断协议的“组织者、协调者与监督者”,将分散企业的竞争行为转化为有组织的市场控制,其行为已突破行业自律边界,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
(二)区分“正常服务”与“垄断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重点核查行业协会的“主导性”,核查行业协会是否从会议发起、规则制定(《自律公约》)到履约监督(协会统计企业销售价),全流程体现对垄断协议的“推动与管控”。不同于普通行业信息交流,省爆破协会组织相关企业“按指导价执行”,已超出正常服务范畴,具备垄断行为的性质。
(三)行业特殊性考量:破除“特殊行业即垄断”误区
涉案企业曾以“民爆产品属特殊物品,需统一价格保障安全生产”为由抗辩。民爆行业的“安全监管”与“市场竞争”并非对立,特殊行业管理指向生产、运输等安全环节,而非产品定价环节。涉案企业借“特殊行业”之名固定价格,导致下游企业采购成本上涨,进而影响行业安全投入(部分中小企业因成本压力,缩减安全设备的开支),但涉案企业无法证明该行为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故该抗辩未被采纳。
(四)证据链构建:破解取证难题
针对垄断协议取证难的特点,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通过“三重证据交叉印证”固定违法事实。一是根据省爆破协会内部资料《山东民爆》、会议纪要等材料中关于“推进共建销售平台”“统一价格机制”的表述,佐证其意图。二是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2021年2-4月已经销售民爆产品的价格统计表,印证协议执行。三是根据涉案企业同期价格税务数据(如涨价幅度、时间节点),形成“组织—实施—影响”的完整证据链。
四、案例评析
(一)“规范行业秩序”外衣下的垄断本质
省爆破协会在调查中辩称,组织价格与区域协议既是为了构建区域销售平台,优化销售场点布局,也是为了帮助企业生存,试图以“行业自律”名义掩盖其垄断实质。
从市场实际影响来看,该行为完全违背了正常市场竞争逻辑。一方面,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虽需具备特殊资质,但其市场仍应遵循供需规律。垄断协议实施后,企业无需通过优化生产工艺、降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等合法方式竞争,通过固定价格即可轻松获取超额利润,导致行业技术创新、竞争等动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爆破器材广泛应用于矿山开采、道路建设、市政工程等领域,其价格上涨直接传导至下游产业,增加了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最终由社会公众间接承担,损害了公共利益。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调取企业税务数据、采购合同等证据,明确认定省爆破协会及会员企业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不存在豁免情形。
(二)行业协会在垄断行为中的“枢纽”作用
省爆破协会作为连接省内爆破器材企业的核心组织,凭借其在行业内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成为垄断协议的“发起者、组织者、监督者”,其作用远超单一企业间的自发合谋。从行为过程来看,省爆破协会通过召开市场秩序维护会议、省民爆行业工作大会的形式,为原本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沟通协商的平台,降低了企业间合谋的协调成本,并以“规范秩序”为由,将垄断行为包装成“行业共同意志”,弱化了企业的违法认知,使得更多企业愿意参与其中,还通过统计民爆生产企业销售价格的方式,确保协议稳定实施。
这种由行业协会主导的垄断模式,覆盖面更广、执行力更强、隐蔽性更高,对市场竞争的破坏远超单一企业垄断。同时,该案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根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省爆破协会不但没有承担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责任,反而利用自身职能组织垄断,其违法性和危害性更为突出。此次处罚给各行业的行业协会敲响了警钟。
(三)高危特殊行业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启示与意义
一方面,尽管安全生产是爆破器材行业的底线要求,但这不应成为垄断行为的“保护伞”。对行业内“以安全为由限制竞争”的行为要保持警惕,实现“安全合规”与“竞争合规”的双重保障。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对高危特殊行业市场准入的动态调整。目前,高危特殊行业存在企业数量偏少、市场集中度较高的问题,为垄断行为滋生提供了土壤。可在严格安全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高危特殊企业引入本地市场,增加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降低垄断风险。
五、案例启示
省爆破协会组织会员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是我国高危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查处,不仅依法惩处了违法主体,更打破了行业对“特殊行业豁免反垄断执法查处”的错误认知,明确了行业协会的合规边界,对其他高危特殊行业(如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具有示范意义,为高危行业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实践样本。
对爆破器材行业而言,应摒弃“依赖垄断获利”的错误思路,积极通过技术创新、成本控制、服务升级获取市场竞争力。对行业协会而言,应发挥行业正向自律管理职能,提升协会成员合规经营能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强化行业自律,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对反垄断执法部门而言,此案的查处为后续高危特殊行业反垄断执法积累了经验,促进推动从反垄断执法部门“事后查处”向经营主体“事前预防”、行业主管部门“事中监测”、反垄断执法部门“事后惩戒”全链条转变,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未来,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的不断深入,各类行业尤其是特殊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将进一步完善,最终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作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本文刊发于《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5年第12期,为便于阅读,文中注释全部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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