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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字头企业300万混凝土货款纠纷,揭露建材行业3大回款痛点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25 19:44:23     2
与中字头企业300万混凝土货款纠纷,揭露建材行业3大回款痛点

在建筑行业,总承包单位与建材供应商之间的货款支付问题,始终是争议高发地带。

本所近期代理的一起与中建某地方分公司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该中建分公司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发票开具不全”等理由拒付尾款。法院最终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支持了供应商的全部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主张。

透过本案,可梳理出建筑行业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三个典型痛点。

痛点一:付款节点

到底谁说了算?

这是建筑行业特有的问题:总包方往往掌握着“结算”的主导权,可以无限期拖延“最终结算”,从而顺理成章地拖着尾款不给。

本案中,代理人与被告中建某公司合同里写得很清楚:月度结算付70%,主体封顶后6个月内付到90%,最终总结算后一年内付清10%。

项目早就竣工验收了,被告却说:“10%那部分还没到付款节点,因为最终总结算还没办。”

山尘海盈办案律师团队,基于过去与国企公司的大量诉讼实战经验,在梳理证据时,重点关注了两个关键事实:一是项目已于2024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二是双方于2024年6月完成最后一次月度结算,确认了供货总量及总价款

基于此,我们在代理意见中提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行业惯例,主体结构封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项目已竣工,即表明所有节点条件已成就;最后一次结算确认了总货款,在实质上已具备最终结算的性质,不能允许一方以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

法院认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表明付款节点所附条件已全部成就;最后一次结算确认了总货款,应视为双方对结算金额的最终确认。被告此项抗辩不能成立。

痛点二:发票义务与付款义务

被告抗辩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结算后3日内向甲方开具与结算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构成违约”。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故被告有权拒付。

这一条对建材企业意义重大。在建筑行业,“先票后款”几乎成了总包方的标配条款,但很多企业不知道的是——这个条款不是“免死金牌”

团队策略:

山尘海盈办案律师团队首先梳理了原告的发票开具记录,确认不存在根本性违约。

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支付货款是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给付义务。被告在诉前从未就发票问题向原告提出异议或催告,诉讼中首次以此为由拒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类案裁判规则,证明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发票义务定性为附随义务,不能成为长期拒付的正当理由。

法院认定开具发票系原告的附随义务,支付货款系被告的主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给付义务。被告在诉前未就发票问题提出异议或催告,诉讼中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告该抗辩不予支持。

痛点三:合同未约定违约利息

行业困境

建材供应商在与大型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缺乏议价能力,难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一旦发生拖欠,供应商能否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成为实务中的常见疑问。

团队策略:

合同确实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我们并未因此放弃此项主张。

团队在起诉状和代理意见中,主动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

据此,我们主张按LPR的1.3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详细计算了资金占用期间和具体金额,为法庭裁判提供了明确依据,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违约利息。

法院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支持原告的逾期付款损失主张,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1.3倍计算。

判决结果

  1.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5271.45元;

  2.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的1.3倍计算);

  3. 案件受理费33144元由被告承担。

办案札记

本案中,山尘海盈办案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深耕建筑建材行业的丰富实战经验,把事实组织成了法庭能够采信的法律论证。

面对“最终结算未完成”,我们让法庭看到项目已竣工的事实;

面对“发票未开足”,我们让法庭分清主附义务的位阶;

面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我们让法庭看到司法解释的适用空间。

在建筑行业,头部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地位往往不对等。但法律提供的,是一套相对平等的规则体系。我们的工作,就是帮助客户站到这套规则体系的有利位置,用专业法律服务,守护客户企业经营行稳致远。

由山尘海盈新媒体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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