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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当地建筑业职工的安全防护用品”有规定,某建筑未提供,职工可以要求履行吗?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24 18:05:18     1
企业合规.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当地建筑业职工的安全防护用品”有规定,某建筑未提供,职工可以要求履行吗?

张P解答

若案涉行业性集体合同已依法订立并生效,则对当地本行业的建筑企业及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职工有权要求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建筑企业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义务。核心结论: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安全防护条款是建筑业职工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企业未履行时,职工可通过协商、投诉或仲裁/诉讼主张权利。

一、实务操作指引

职工方操作步骤:

(1)核查集体合同有效性:先向行业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案涉行业性集体合同是否已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且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四条)。          (2)收集证据:① 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需包含“安全防护用品”条款);② 企业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证据(如现场工作照片、同事证人证言、与企业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劳动监察部门的投诉记录);③ 自身属于“当地建筑业职工”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          (3)先通过工会协商:向企业工会或行业工会反映情况,由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要求企业改正。          (4)向劳动监察投诉:若协商无果,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监察部门有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行为)。          (5)劳动仲裁或诉讼:若投诉未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六条)。

二、法律依据与裁判要旨

(1)法律依据

·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四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内容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职工的最低标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企业的履行义务:《集体合同规定(2004)》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裁判要旨(结合类案逻辑)

虽参考案例未直接涉及“安全防护用品”,但法院对集体合同效力的认定逻辑可类推:

·若行业性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代表协商、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无异议),则对当地本行业企业具有约束力;

·企业以“未加入行业协会”或“未单独签署”为由否认约束力的,法院不予支持(因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及于“当地本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而非仅缔约方);

·职工主张企业未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安全防护),需举证集体合同的内容及企业未履行的事实,企业无法证明已履行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法官审判逻辑

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逻辑是“三步审查法”:

1.审查集体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o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如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是否由工会代表协商);

o是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且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生效要件);

o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安全防护用品属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定内容)。

2.确认企业与职工的适用范围: 

o企业是否属于“当地本行业”(如案涉建筑企业是否在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的地域及行业内);

o职工是否属于“当地建筑业职工”(如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建筑业相关工作)。

3.核查企业的履行情况与职工的举证: 

o职工需证明集体合同中有“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具体规定,且企业未履行;

o企业需举证已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如发放记录、职工签收单),无法举证的,需承担履行义务。

四、律师攻防策略

(1)职工方(原告)的进攻策略:

·强化集体合同的有效性:提交行业性集体合同文本、劳动行政部门的“无异议证明”或备案记录,证明合同依法生效;

·锁定企业的适用范围:提交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属于当地建筑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证明职工属于“当地建筑业职工”);

·证明企业未履行义务:提交现场工作照片(无防护用品)、同事证人证言、与企业负责人的微信/短信沟通记录(要求提供但未回应)、劳动监察部门的投诉记录(企业未整改);

·结合法定最低标准: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强调“安全防护用品”是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劳动条件”,企业必须履行。

(2)企业方(被告)的抗辩策略:

·质疑集体合同的有效性:主张集体合同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或订立程序违法(如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否认适用范围:主张企业不属于“当地本行业”(如企业注册地不在集体合同覆盖地域、主营业务不属于建筑业);

·证明已履行义务:提交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记录、发放台账、职工签收单(需有职工签字);

·主张劳动合同有更优约定: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更高级别的安全防护”,可主张已超过集体合同标准(但需注意:劳动合同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若“更优”则不影响,若“更低”则无效)。

五、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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