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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必须招标与不能招标的情形分析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20 17:20:42     0
政府采购工程必须招标与不能招标的情形分析

投标人不能自己投诉自己!

政采中,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具备质疑资格?

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能质疑中标结果吗?

政府采购工程必须招标与不能招标的情形分析

政府采购工程是否必须招标,取决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合同估算价三重标准;凡不满足法定强制招标条件的,一律不得招标,而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必须招标的情形

1范围条件: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模条件(需同时满足范围与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同一项目中可合并采购的,合计达到上述标准也需招标。

3资金要求: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或使用国企事业单位资金且占控股主导地位。

二、不能招标的情形

1法定不招标情形(即使属必须招标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也可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使用农民工;

2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3采购人可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4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可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5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如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

2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1与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无论是否达招标限额);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项目;

3政府采购工程限额以上但工程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

4未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

3其他特殊情况:

如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按招标流程及时实施,或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关键易错点提醒

1、误区:不是必须招标=可以随便招标正解:财政部明文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公开招标反而是违规操作。

2误区:领导同意会议纪要=可绕开招标正解:严禁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备忘录等方式将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变更招标方式必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3、误区:工程小就不用管  正解:即使不招标,仍须遵守《政府采购法》全流程规范(预算编制、政策落实、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

四,实操建议

必须招标是法定刚性门槛,不能招标是依法豁免结果;二者非主观选择,而是客观判定。

1先对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核验项目性质与金额;

2再比对《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九条确认豁免情形;

3最后严格履行非招标方式的法定程序(如竞争性磋商需发布磋商文件、组织磋商小组等);

4若两次流标后拟不再招标,须公示原因及专家论证意见;

5未达标准却强行招标,将面临财政部门查处。

五,总结归纳

1、政府采购工程既受《政府采购法》规制,又在特定情形下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二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以政府采购法为总纲,招标投标法仅在依法必须招标时局部适用

因此,必须招标是例外,不能招标才是常态——法律明确要求:依法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必须采用非招标方式,而非可以自由选择

2必须招标项目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邀请招标。

不能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招标方式采购,具体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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