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唐磊律师、冯岚实习生
临近春节,相信不少朋友都在“买买买”
不过还是那句话
可以买贵的,但不能买贵了
新春网购遇大数据杀熟、默认搭售?
这些消费痛点终于有新规来治!
2026年2月1日起,《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共47条,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内容围绕平台规则制定、修改、执行等,该办法对大数据杀熟、强制仅退款、不合理限制/条件/费用的处罚、高额赔偿金、会员服务期内协议变动等均有回应。对网络开店/网购产生较大影响!

亮点1:明确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属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 以下简称《电商法》 |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九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亮点2、禁止“大数据杀熟”
《电子商务法》 以下简称《电商法》 |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亮点3、提出了“平台规则”概念,比之前《电商法》中“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概念更宽泛
《电子商务法》 以下简称《电商法》 |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规则,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服务不特定网络交易各方主体、管理平台内交易相关活动而预先拟定、供各方遵守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总称。 平台规则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规则、平台内交易及纠纷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特定主体单独协商达成的不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协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平台规则。 |
亮点4、落实了《电商法》第35条的内涵,明确“不合理限制”、“不合理条件”、“不合理收费”的具体情形
《电子商务法》 以下简称《电商法》 |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非经营活动必需的增值服务,增加其经营成本;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一)重复收费;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 (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 (四)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 (六)利用明显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七)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下,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亮点5、明确了平台规则的制定与修改需要“采取技术措施”,“预留必要时间”,“涉及用户数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关系有关各方重要权益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十五日予以公示”等,进一步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 以下简称《电商法》 |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在平台规则展示页面设置检索功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检索、浏览平台规则中的特定内容提供便利。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平台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相关资料应当留档备查,保存时间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对于涉及用户数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关系有关各方重要权益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十五日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可能对有关各方重要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外,还应当根据其影响程度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为有关各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据实退还费用等相关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一是公示义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网站、应用程序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保证各方主体便利阅览、下载,并设置检索功能,确保用户快速、精确查找所需内容,为用户检索、浏览提供便利。
二是征求意见程序: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预留必要时间、提供技术支持;全面如实归纳意见,对合理意见充分采纳,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合理理由,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年。
三是分类设期:一般规则的制定修改应当有不少于七日的公示期,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规则,应当有不少于十五日的公示期,满足特定条件的还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
四是用户退出不设限:要求平台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阻止用户退出,并遵照旧规据实退还费用,不得拖延拒绝。
五是历史版本留存:平台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确保用户能够查询、下载。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主要功能还是在于行政管理与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部门规章虽然位阶低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之行政法规,但仍然可以依托上述司法解释中“违反公序良俗”的路径。
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李某诉北京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的裁判亦回应了这一问题。该案裁判要旨点明,一般情况下,合同违反规章不影响其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在考察规章的规范对象、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后,合同存在违反国家监管政策且破坏公共秩序的,应当认定无效。
1、投诉举报“大数据杀熟”师出有名
如前所述,《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明确对目前“大数据杀熟”现象进行禁止,如有发现可以引用上述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2、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可退出并退费,平台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据实退还费用等相关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3、禁止平台强制“仅退款”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
4、平台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费用”最高可罚200万元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禁止平台设置高额违约金/赔偿金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中对平台内经营者有关行为设置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合理设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平台规则收取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告知相应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收取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6、对处罚不服可申诉、支持人工复核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的措施的,应当告知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平台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设置便捷的申诉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起申诉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处理,申诉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的,应当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7、服务期内对会员服务进行修改的,应显要告知变化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约定服务期内通过单方面修改平台规则的方式,擅自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减损会员权益。在消费者继续购买会员服务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平台规则中与会员权益相关的变化情况。
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无法按照原有平台规则对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消费者提出终止会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
简介

唐磊 律师
广东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佛山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特聘校外讲师
佛山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广东省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佛山市知识产权纠纷检验鉴定专家
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库专家
河源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佛山市律协精品法律服务课程巡回宣传团"成员
第二届”佛山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一等奖
"南方知识产权讲师团"成员
唐磊律师擅长知识产权、企业风险防控、股权等。十余年法院、企业、律所综合工作经验,为多家研究院、国企、中大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股权、其他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服务,涉及储能、新材料、陶瓷卫浴、家用电器、医疗设备、服装、化妆品、餐饮等行业。

冯岚 实习生
往期推荐
知恒 · 佛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