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部法律精准适用范围
1.《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含国企)
·适用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
·适用标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
·核心逻辑:管 **“谁花钱、花什么钱、买什么”**
2.《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强制招标项目(必须招):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公共利益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 /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适用标的: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材料)
·核心逻辑:管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这套程序 **
3.【最重要・交叉适用规则】(实务必背)
·政府采购工程 + 采用招标方式→ 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工程 + 不采用招标方式→ 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 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
二、两大法律核心区别(极简对比版)
对比项 | 《政府采购法》 | 《招标投标法》 |
法律性质 | 实体法(管钱、管政策、管结果) | 程序法(管流程、管竞争、管合规) |
立法目的 | 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落实政策功能、防腐 | 保障公平竞争、保证项目质量、规范招投标程序 |
适用主体 | 仅限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无主体限制(国企、民企、个人都可) |
资金来源 | 仅限财政性资金 | 国有资金、民营资金、外资等均可 |
采购方式 | 6 种 +:公开 /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 | 只有 2 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
政策功能 | 强:必须扶持中小企业、节能、环保、国货 | 弱:无强制政策要求,只讲公平竞争 |
监管部门 | 财政部门统一监管 | 发改委统筹 + 住建 / 交通 / 水利等行业分管 |
争议处理 | 质疑→ 投诉(财政部门处理) | 异议→ 投诉(行业监管部门处理) |
核心关键词 | 财政资金、政策、预算、监管 | 工程、程序、竞争、中标 |
三、一句话总结
·《政府采购法》管的是:用财政钱的“采购行为”
·《招标投标法》管的是:所有招投标的“交易程序”
·凡是政府采购工程且走招标,就要同时遵守两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