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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县政府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招标,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后能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吗?请看省高级法院判决!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11 10:39:49     0
三家县政府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招标,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后能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吗?请看省高级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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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杭正亚律师发表在《中国招标》2025年第10期的文章《PPP特许经营项目能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基于两起垃圾收集处理项目争议的探析》摘编
三家县政府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招标,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后
能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吗?请看省高级法院判决!

    昨天,笔者介绍了某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决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购买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被省高级法院判决违法的案例。今天再介绍另一件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后而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垃圾焚烧发电的项目,案件类型相似,但社会资本方诉求不同,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同。

    (2019)某行终522号A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G县政府与Z公司签订《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后因该协议涉嫌违反应当公开招标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后予以终止。此后,M、X两县政府又分别委托G县政府负责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招商工作,G县政府委托某代理机构就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仅有两家有效投标人的,转入竞争性谈判程序;仅有一家有效投标人的,转入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开标时,S公司、Z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另两家投标人在开标后放弃投标,导致仅有该联合体一家有效投标人。G县政府据此转入单一来源采购程序,S公司、Z公司联合体成交。后因发生签约争议,G县政府作出了关于项目终止的函。S公司、Z公司为原告以上述三县政府为被告,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特许经营行政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上述终止函违法并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因另两家公司分别退标,开标时仅剩下由两原告组成的联合体一家,依法应重新招标,但G县政府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后,将涉案项目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判决G县政府返还Z公司保证金100万元,驳回S公司、Z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A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政府采购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有明确限定,案涉招标属于严重违法的无效招标,不适用违约责任,若S公司、Z公司因案涉招标无效造成损失,可按过错责任大小,遵循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解决。A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G县政府返还Z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及相应银行利息,维持一审“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各位网友好!看了上述两个案例后,您感到两案中有哪些争议焦点应当分析,明天我们开始分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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