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1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运行管理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坚持带量采购、为用而采原则,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如实报量,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采购量的80%。根据市场竞争格局、实际中选企业数等因素,按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作为约定采购量,其中对抗菌药物、重点监控药品等特殊品种适当降低带量比例。紧密型医联体可作为整体进行报量。对集采相关产品要科学报量、合理配备,根据诊疗需要和患者需求,对集采协议之外的部分自主选择、按需采购,应合理采购使用非中选原研药品,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通知》明确各级医保部门对医药机构集采品种的采购、使用、结算等情况进行评估,集采评估内容纳入医药机构年度定点协议,提高指标权重,强化评估结果应用。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集采非中选产品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评估不合格。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采购同质量层次且价格低于中选产品的,不纳入执行情况评估范围。坚持临床导向,因临床指南药物推荐变化、抗生素使用限制政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集采执行评估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
(湖南医保局 2025-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