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啤酒标签标识合法吗?
作者系中国品牌与防伪/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委员会专家
四川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刘钢
【案情简介】
2021年底,某县级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该县某副食品经营部销售有擦掉标签标识代码的易拉罐啤酒, 导致该批啤酒生产厂商不明确,产品质量问题无法追溯,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请求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该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检查,发现该县城区张某某的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易拉罐啤酒的外包装纸箱上的标识与最小销售单元的罐装啤酒上的标识不相符合,内包装啤酒罐体底部上排有20211103C2字样,下排数字或字母代码已经被擦掉,导致该批啤酒的制造商名称和厂址等无法识别,现场查获该批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啤酒31件,规格500ml×24听/件,销售价95元/件,货值金额2945元,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以“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立案查处。
【包装标签】
(一)啤酒外包装标签标识。该批易拉罐啤酒的外包装纸箱上依次标示有“某品牌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授权,地址:北京市某地”、“某品牌啤酒(杭州)有限公司出品,地址:杭州市,产地:浙江省杭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售后服务电话、网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字样。
(二)啤酒内包装标签标识。在最小销售单元的易拉罐啤酒的罐体上依次标示有以下文字:
1.某品牌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授权,地址:北京市某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联系方式等:见生产日期喷码最后两位字母代号。
2.某品牌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出品(SC),地址:成都市某地,产地:四川省成都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服务热线。
3.某品牌啤酒(河北)有限责任公司出品(HB),地址:河北省某地,产地:河北省廊坊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服务热线。
4.某品牌啤酒(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出品(ZJ),地址:浙江省某地,产地:浙江省杭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服务热线。
5.某品牌啤酒(中国)有限公司监制,某品牌啤酒(辽宁)有限责任公司出品(LN),地址:沈阳市某地,产地:辽宁省沈阳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服务热线、网址。
(三)啤酒生产日期和产地。该最小销售单元易拉罐啤酒的罐体底部标示有两排数字和字母代码,上排为20211103C2,下排字母代码已被人故意擦掉无法识别。按照某品牌啤酒制造商的解释应该分别标注为SC,代表产地在四川;HB,代表产地在河北;ZJ,代表产地在浙江;LN,代表产地在辽宁。但从执法人员查获的该批某品牌罐装啤酒的纸箱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地:浙江省杭州市”来看,被擦掉的数字或字母代码应该有“ZJ”。由于其最小销售单元的易拉罐啤酒的罐体上印有“四川省成都市、河北省廊坊市、浙江省杭州市、辽宁省沈阳市”等四个生产地址,要识别该听罐装啤酒究竟是哪个制造商生产的?必须要先看数字或字母来确定,现在用来区别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数字或字母被人故意擦掉,产地也就无法判定,只有借助于该批某品牌啤酒的外包装纸箱上的标识来确定该批啤酒的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等,如果单独查看纸箱里最小销售单元的每听易拉罐啤酒,则无法识别该听啤酒的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等。
(四)内外包装标签标识不同。执法人员查获的该批某品牌易拉罐啤酒每件的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与最小销售单元的每听啤酒标签标识不一致,外包装纸箱上的标签标识只标注了唯一的一个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等,而内包装里的每听罐装啤酒的罐体上却同时标注了4个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等。
【标签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修订,下同)。
1.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者责任义务)
2.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责任义务)
(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1.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2.第七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4.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5.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6.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四)《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1.【基本要求】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基本要求】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日期标示】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4.【附录】C.3日期的标示:“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 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 2 位数字。月、日应标示 2 位数字。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2010年3月20日;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20日3月2010年;3月20日2010年;(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问题评析】
(一)该批啤酒的生产日期标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该批某品牌啤酒罐底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1103C2。其中前8位数字20211103符合标准标示要求,意思是2021年11月3日生产的该批啤酒,但是在后面加入一个字母C和一个数字2,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附录C.3日期的标示”的规定。
(二)该批啤酒罐体同时标示4个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不合法。
1.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该批易拉罐啤酒在罐体上同时标示4个制造商的做法,消费者在采购和饮用时,对该啤酒究竟属于哪个制造商生产的不能一目了然,一看便知,极易误导消费者,明显违反了“通俗易懂”的原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该批易拉罐啤酒在罐体上同时标示了4个制造商名称等的做法,应该属于“标签不清楚、明显”的表现;而在罐底喷码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1103C2中,数字与字母混用,属于生产日期“不容易辨识”的情形。
(三)该批啤酒标示数字或字母代表产地不合法。
1.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基本要求3.2】的规定,食品标识“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该批某品牌啤酒在每听罐体上同时标示了4个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等,消费者须借助数字或英文字母才能最终确定该听啤酒属于哪个制造商生产,让消费者购买时很不容易“辨认和识读”,显然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基本要求。
2.该批某品牌易拉罐啤酒最小销售单元的罐体上标示有:“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联系方式等:见生产日期喷码最后两位字母代号。”等字样,而实际在罐体底部标注的生产日期喷码最后两位不都是字母,而是一个字母C和一个数字2;而在这一排喷码的下面一排才有数字或字母,结合本案来分析,该批啤酒罐体上标示的内容可能标示有:SC、HB、ZJ、LN等字母,分别代表四川、河北、浙江、辽宁四个省的产地,其含义是:消费者如果要知晓这听易拉罐啤酒究竟是哪个制造商生产,最终还要看“英文字母”来判定,让消费者难以辨认和识读。
3.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该某品牌啤酒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和联系方式等最终需要由“英文字母”来决定,其实际是变相的用“英文字母”来标识了“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产地、联系方式等”,这与“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的规定明显相违背,其食品标签标识的标注违法。
【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该批某品牌啤酒内外和大小包装标签标识的标注不一致,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标签上同时标注了4个制造商名称和产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但该案中销售者张某某的啤酒内包装啤酒罐体底部,上排有20211103C2字样,下排数字或字母代码已经被擦掉,导致该批啤酒的制造商名称和厂址等无法识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718—2011)》的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应当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处罚。
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在采购此类预包装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和验收其包装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确保购买到放心安全的食品。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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