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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有何区别?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9 09:02:21     1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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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聚焦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核心是通过管控政府及公益类主体的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落实政策功能,兼具实体监管与程序要求。《招标投标法》聚焦招标程序规范,核心是通过竞争性流程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平公正,侧重程序合规与效率,适用于所有采用招标方式的工程相关采购。

适用范围

1. 政府采购法

适用主体:严格限定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资金来源:必须使用财政性资金

项目类型:涵盖三类采购对象;货物、服务、工程。

2. 招标投标法

适用主体:无主体限制,只要在我国境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无论国有、民营、外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适用。

资金来源:无资金性质限制,国有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外资、民营资本等均可,仅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资金类型有特定要求。

项目类型:仅限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配套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

关键边界与特殊情形

1. 项目规模的限定差异

《政府采购法》:需同时满足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具体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制定;

《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项目有明确规模门槛,未达标准的工程可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但一旦采用招标仍需遵守本法。

2. 工程类项目的交叉适用规则

这是实践中最易混淆的场景,需遵循 “程序从《招标投标法》,政策从《政府采购法》” 的原则

若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流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政策功能仍需遵守《政府采购法》;

若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非招标方式:全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政府采购工程:仅当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国有资金投资等法定情形时,才需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3. 排除适用的特殊情形

《政府采购法》:排除紧急采购、涉密采购、扶贫以工代赈等特殊项目;

《招标投标法》:排除国家安全、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无需招标的项目,以及国际组织贷款项目中另有约定且不违背我国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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