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对2026年1月官网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初步作出了回应的基础上,选取了5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问题:请问企业在开展绩效评价和申报年度考核指标时,若《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5)内没有合适的对标行业,可否按照公司各主营业务板块的资产占比,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5)内选取2到3个对标行业,按资产占比权重计算得到某一指标的行业对标值?
国资委回复:2025年版《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的行业分类,根据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各行业企业分布情况,共涵盖10个行业大类、48个行业中类和107个行业小类。企业绩效评价的行业选择,原则上根据企业主营业务领域,对照行业基本分类,自下而上逐层遴选适用的行业标准值。存在多个业务板块的企业,可采用突出主业的行业标准值,或采用多个主业的行业标准值进行加权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所占比例作为加权权重。
问题:《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中提到“‘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这里的“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应怎样理解?
国资委回复:《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范的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本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是指站在本企业集团层面来看最初的采购端和最终的销售端。
问题:请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第三十二条 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 ,第二款、第三款具体所指是什么?
国资委回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在具体实施方式上,除了收债转股,也可以通过发股还债即以货币出资、定向用于清偿企业特定债务的形式实施?该等方式是否属于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范围?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的行为。具体适用企业、债权范围等可参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执行。企业增发新股募集资金,不属于该条款适用的情形。
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请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关于1年有效期的规定?1年有效期是自审计报告基准日起一年内,还是自审计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
国资委回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指最近基准日为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近一年内某一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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