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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警示:别把“代理关系”理解成“劳动关系”,企业员工双避坑!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6 11:21:40     0
保险行业警示:别把“代理关系”理解成“劳动关系”,企业员工双避坑!

前言

     对保险行业企业而言,厘清员工与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边界,是规避劳动争议的关键。今天结合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从多视角拆解合规要点,帮大家避开用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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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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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汪某于2016年12月起在某保险代理公司担任简阳营业部负责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某保险代理公司每月向汪某支付报酬,汪某每月领取的报酬起伏较大,低的月份只有178元、高的月份有6万多元,个别月份还出现负数的情况。

     另从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到汪某从2016年6月8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在某泛联保险公司从业;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在某保险代理公司从业,其业务范围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执业类型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员工名册与社保缴费清单中均无汪某。2020年5月6日,某保险代理公司作出《关于对某营业部负责人汪某同志的处理意见通知》,免去汪某营业部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做解约处理。同日,汪某按某保险代理公司要求离开公司,随后,汪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某保险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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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简阳市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令(2013年第2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保险销售人员与保险代理公司之间系保险代理关系,双方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本案中,汪某虽有参加单位业务培训、接受上级督查等具有一定管理与被管理属性的工作,亦是某保险代理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正常管理要求,该种管理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中具有较强人身隶属性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次,某保险代理公司系根据汪某级别及所做业务按照“佣金+津贴+奖金”支付报酬,汪某每月领取的报酬起伏较大,因此汪某领取报酬情况也与通常情况下的工资发放有明显区别,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的限制。而汪某在某保险代理公司从业期间每月均领取佣金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之规定,也可印证汪某在某保险代理公司的身份为保险代理人。最后,某保险代理公司提交的员工名册、社保缴费名册均无汪某名字,而汪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某保险代理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故,综合全案事实,能够认定汪某与某保险代理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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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因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保险公司从业的人员与保险公司构成何种关系,相较其他行业更为多元。具体来讲,一部分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一部分则可能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实践中,两者很容易发生认识和处理上的混淆,因此,有必要理清两种法律关系本质上的不同,多角度辨析,准确认定双方间建立的关系性质。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需从是否具备人身和财产附属性分析,并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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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进“唠唠”关键点

“员工”“保险代理人”的区别

员工:受企业直接管理,人身依附性强,企业需按劳动合同支付固定(或相对固定)工资、缴纳社保,受《劳动合同法》约束。

保险代理人:是帮企业代理销售保险,双方是合作代理关系,企业支付佣金,无需缴纳社保,管理也更侧重业务规范,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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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打工人避坑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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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提醒

  保险代理公司最容易踩的坑,就是把代理关系搞成“事实劳动关系”,一旦认定成立,需补缴社保、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损失惨重。建议做好这3点:

1.明确合同性质:与保险销售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清晰约定双方是代理关系,明确佣金结算方式、代理权限等。

2. 规范管理边界:对代理人的培训、督查,需限定在业务合规范围内,避免出现劳动关系式的管理(如强制考勤、设定固定上下班时间、分配非销售类工作)。

3. 完善留存凭证:员工名册、社保缴费清单需与实际劳动关系对应,避免将代理人纳入员工管理范畴;同时留存佣金结算记录,佐证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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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避坑要点

尤其是保险行业从业者,别稀里糊涂丢了权益,这2点要记牢:

1. 入职先看合同:签字前确认是《劳动合同》还是《保险代理合同》,两种关系的权益差异极大——劳动关系有社保、最低工资、带薪休假等保障,代理关系则没有。

2. 留存相关证据:若认为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留存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工资流水(非佣金)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写在最后

     你们有没有遇到过“代理关系”和“劳动关系”混淆的情况?最后是怎么解决的?评论区聊聊你的经历,给同行和企业避避坑~觉得有用,赶紧转发给身边的老板和同事,共避合规雷区,顺畅前行!

案例来源:2020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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