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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政府采购】如何规范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5 09:56:14     0
40【政府采购】如何规范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于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要做到依法和公正

1)要维护招标文件的严肃性。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投标人投标、评委会评标、签订合同等都要依据招标文件。尽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对实质性条款的修改,或者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反复进行修改,都会降低招标文件的严肃性,引起投标人的猜疑,甚至引起质疑和投诉。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必须做到严谨、科学,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应当征求专业人员或者相关供应商的意见,尽量避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澄清或者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要给投标人留出一定的响应时间。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投标文件编制,从澄清或者修改的发出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足15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顺延。这样的规定既提高了招标活动的效率,又保证了公平公正。这项规定需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判别的责任,要认真判断什么样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般来说,修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增加投标证明材料等,会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减少投标证明材料,或对投标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则不会影响编制投标文件。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要充分考虑到投标人的感受。

在具体采购活动执行中,“15日”的规定要符合《民法》关于期间的规定,即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起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3)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修改的一个特例。当放宽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时,属于新的要约邀请,相应的要将投标截止时间延长至满20日,这样才符合《政府采购法》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同时还要延长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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