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建管〔2026〕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据《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吉建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本省和外埠入吉企业。
二、评价方式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市场行为表现和基本状况进行信用评价。企业应对照《2025年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中登记年度信用信息。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核验,对企业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情况对企业信用进行分级评价。
三、时间安排
企业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登录“省监管平台”完成产值、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填报。2026年4月30日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及结果公示,将《2025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表》(附件2),加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报送至省厅建筑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jtjgc439@163.com)。
四、有关要求
一是确保全面覆盖。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企业按照评价要求和时间节点如实、完整填报信用信息。企业全年未产生信用信息的,要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省监管平台”登记有关情况,避免因未及时登记被认定为“未参加信用评价”。
二是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2025年我厅对《办法》进行调整,将生产经营信息的评价范围由本省行政区域扩展至全国。企业须提供从国家统计局“统计云”系统导出的《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未纳入统计部门建筑业库的,提供反映当年生产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企业在吉林省域外取得的优良信用信息,评价部门应认真复核,不得设置地域性认定程序壁垒。企业须准确填报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全国范围内由住建、城管、应急、环保、人社、消防以及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等作出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
三是严格审核把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在“省监管平台”填报的信息逐项核验,重点核验生产经营信息、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等佐证材料的真实性。依据《办法》第十四条,企业登记虚假信息用于提高评价得分的,直接评价为“D级”;企业隐瞒不良信用信息未登记的,自发现之日双倍扣减未登记信息相应分数,并将该信息有效期延长至下一评价周期。
四是加强评价工作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严禁在信用评价中搞变通、徇私舞弊或人为干预评价结果。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企业或个人对公示期内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7日
初审:李竟瑞
复审:刘晨
终审:王海莹

出品:吉林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协会
编辑:刘广杰 高铭博
初审:赵丹丹
终审:谭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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