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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4 09:26:36     0
GSP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药品经营,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采购的药品合法、合格。

二、依据:

《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适用于药品经营活动中的药品采购。

四、内容:
1.采购的药品必须在本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不得购进超出经营范围的药品。
2.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应按照《首营企业管理制度》和《首营品种管理制度》执行
3.采购业务发生前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采购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及授权的范围期限,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采购合同。
4.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5.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6.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7.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8.购进药品供应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8.1采购药品应有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加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8.2提供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8.3采购进口药品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药品索取齐全、真实、有效首营品种资料,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

8.3.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等;

8.3.2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有《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8.3.3进口药材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进口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4《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或注明“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8.3.5进口国家规定的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必须有批签发证明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

9.采购员根据库存和销售情况以及市场行情,按需采购,择优采购,采购的药品应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对质量信誉差的企业或品种,不得采购。
10.采购的药品,其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规定和运输要求;
11.采购员原则上不允许采取直调的方式进行采购。以下特殊情况下允许直调: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12.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13.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4.药品采购相关记录、票据保存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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