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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YE VALLEY
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正式施行,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给我们眼科器械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呢。来看看我们最经常遇到的几个场景吧:
Q
邀请了专家学者给我们公司讲课/做业务咨询,这个劳务费需要开发票吗,专家学者不会开发票怎么办?
A
税法相关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实践操作: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给专家学者的劳务费低于1000元,只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可,不需要专家学者开发票。如果劳务费用高于1000元,可以通过代开发票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将税后金额支付给专家学者。也可以直接由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再将税后金额支付给专家学者,再也不怕没发票啦!
Q
公司无偿提供临床测试、渠道展示、可回收试用的样品/样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无偿赠送给医生、科室或其他个人体验不再回收的样品/样机呢?
A
税法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实践操作:
公司无偿提供临床测试、渠道展示、可回收试用的样品/样机,未转移所有权,不再按原宽泛规则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销项税。样品/样机无偿赠与医生、科室、渠道,不再收回,所有权彻底转移,属于以 “试用” 名义变相赠送,此类属于 “无偿转让货物”,仍按视同交易计税,按同期同类公允价算销项税。
为确保不被认定为 “无偿转让”,需完整留存以下资料,证明用途、可回收、所有权未转移:
(1)临床 / 试用协议:明确用途(注册临床、性能测试、展示)、使用期限、到期回收条款、所有权归属企业;
(2)出库与流转单据:出库单、物流单、交接签收单、使用地点与责任人记录;
(3)用途证明:医院 / 机构伦理批件、临床方案、展示场地证明、测试数据记录;
(4)回收闭环:回收单、入库单、报废 / 返修记录,形成 “出库 - 使用 - 回收” 全链条;
(5)台账管理:按项目 / 机型登记数量、去向、使用周期、回收状态,便于核查。
Q
我公司要采购大型设备,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A
税法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实践操作:
公司采购前要规划好用途及合同条款,购买的设备如果用于混合用途(应税+不得抵扣),若整体高于500万元,尽量看能否拆分成多个单项低于500万元的设备。对于单项高于500万元的设备:(1)建立长期资产专项台账,记录原值、进项税额、用途、使用比例、折旧年限;(2)混用资产每年测算不得抵扣比例,完成年度转出申报;(3)专用于应税项目的设备,完整留存用途证明,避免被认定混用调整。
Q
我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的关口了,有什么税务风险?
A
税法相关规定: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践操作:
目前应税销售收入统计口径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纳税评估调整、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均纳入统计;差额计税项目按未扣除前全额计算。
建议企业建立滚动12 个月销售额监测台账,提前预判达标时点。达标前梳理进项发票,确保升级后可足额抵扣。若临近500万关口了,且后续业务不稳定还想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公司务必自查是否存在被稽查查补的风险,避免因稽查查补增加应税收入而被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现行政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永久不得转回小规模纳税人,无临时转回政策。超标登记生效日为超过标准当期的1日,无当月/次月选择缓冲期。
增值税政策调整直接影响到企业的钱袋子,各位企业家们快重视起来吧!
供稿 | 计划财务部 王金连
编辑 | 李锐笔
审核 | 叶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