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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升律所为某信息数据行业科创企业核心高管员工离职创业涉侵犯商业秘密及职务犯罪问题提供全流程策划服务
遏制侵权行为并取得重大成果
01
成功案例介绍
某科技企业核心高管离职后利用竞争公司,涉嫌盗用企业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商业秘密,并利用原职务便利与企业内部员工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导致企业经营受损、核心利益面临重大威胁。
赵洪升律所接受委托后,依托商业秘密保护与职务犯罪应对领域的专业积淀,快速组建专项团队,全流程介入案件处理:深入梳理侵权材料、工作记录等关键证据,制定一体化解决方案,强力遏制侵权行为蔓延并取得重大成果,为企业优化保密与合规体系,从根源防范同类风险,全面保障了企业核心利益与持续发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施行)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6.1施行)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3.1施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出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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