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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舞弊丨教培行业高发舞弊行为及合规建议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3 13:53:03     2
企业反舞弊丨教培行业高发舞弊行为及合规建议

2025年12月,北京朝阳区一土致知民办学校被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等多家媒体爆面临社保断缴、资金链断裂等严重问题。但据学生家长称,2025年上半年,家长们交过一笔学费,按照最低收费标准,账上至少有9400万。针对这一质疑,负责人申华章、李一诺称,一土承担了一部分原来致知学校的历史负债,而致知的不合理操作是公司现金流短缺的最大原因。而与此同时,2025年12月末,申华章被经侦带走调查,据校方的消息是,对他的调查方向为挪用办学经费。由此可知,在内部股权等纠纷之外,一土致知也可能面临负责人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情况。

就业市场的变迁对劳动者提出了更高需求,这也使得近年来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但在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其预收费且慢结转的特点,周期内隐含的监管漏洞往往滋生舞弊风险。本文聚焦教培领域的主要舞弊行为,从教培机构各环节员工舞弊的主要类型入手剖析,并进一步承接介绍可能触及的法律红线,最后提出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

作者丨郑晨

一、教培机构各环节员工舞弊

主要类型

(一)招生环节

           ——诈骗类、侵犯信息类舞弊

在招生环节,由于争夺学员并取得其信任的需要,教培机构的招生负责人可能涉及夸大教育培训活动效果,甚至虚构本不存在的证书资质或证书办理能力,以骗取学员信任,因此是诈骗类舞弊行为的高发环节。同时为了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部分教培员工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潜在客户信息,因此也成为侵犯信息类舞弊的高发环节,典型行为方式如下:

1、夸大、虚构证书资质

招生负责人为了拓宽客户渠道并获取相关提成,可能存在机构本身无任何与证书相关的合法资质、合作渠道或履约能力,员工却刻意虚构以骗取学员信任的情形。如通过伪造资质文件、虚假宣传等方式,谎称自身是官方授权培训点、证书指定办理机构,甚至伪造与高校、人社部门、行业协会的合作协议,欺骗学员信任。

除了虚构证书办理能力,还存在夸大、虚构证书有效性的情形。如谎称无效证书为正规可查证书,或谎称办理的证书可在官方平台查询、具备法律效力,可用于求职、晋升、落户、学历认证等,误导学员缴纳费用。

典型案例:(2019)陕06刑终4号刑事判决书

邬某所在的陕西智博教育有限公司和西安智博教育培训中心在没有办理高等院校毕业证的能力的情况下,此前通过不正常的渠道办理过其他院校的毕业证书。且其之后明知随着教育系统的改进及政策变化,年龄及初始学历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能再办理“3+2”大专毕业证及自考本科毕业证的情况下,仍承诺可以办理,并收取多人的大量钱财,在毕业证未能办理的情况下,也拒不退还钱财。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提供高薪工作、挂靠机会等虚假承诺

这类舞弊行为主要表现为员工在招生阶段利用就业焦虑,实施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同时宣称可以实现证书挂靠,导致学员不仅会遭遇财产损失,还可能因参与挂靠陷入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2023)青02刑终67号刑事判决书

石某元在经营教育咨询服务期间,明知其公司不具备教师资格、护士、执业药师、高空作业等培训经营范围,没有安置就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虚构承诺进行培训活动并进行安置就业等。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骗取11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04600元。所得钱款被石某元自行支配和用于个人消费。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石某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3、从第三方平台购买个人信息用于扩大学员规模

这类舞弊行为体现为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即通过第三方渠道,从贩卖个人信息的有关犯罪分子处非法获得、购买大量学生信息资料,用于自己的营销宣传工作,并往往由于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给自己和培训机构带来相关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2017)苏10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

郑某某在担任学大教育培训机构扬州区域负责人期间,通过58同城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扬州市区、江都、高邮、仪征、宝应地区数百所中、小学学生信息资料共计37万余条,用于学大教育培训机构电话营销宣传工作。上述学生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校校名、入学时间、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法院判决郑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教学环节

           ——资金侵占类舞弊

教学环节往往涉及课时费的即时流转和结算,同时教师与学员之间往往存在一对一的高频率深层次沟通和交流。而由于相关课时费、培训数据保存在机构系统之中,也会与负责系统操作的行政人员关系密切,因此是资金侵占类舞弊行为的高发环节。

1、使用个人账户代收学费

截留学费、培训费用是教学环节最常见的一种员工舞弊行为,结合实践中的有关报道,具体操作方式包括(1)通过公司客服微信号收取学费后,转账至员工处集中回流;(2)通过私人支付宝明收,将个人支付宝收款码置于前台供家长扫码,后为掩盖痕迹将账户注销;(3)以公司收款码故障为由,借用彩票亭收款码收取学费,再由销售员返还现金等多种形式。

典型案例:(2021)鲁13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英某在费县杏坛职业培训学校负责成人函授招生期间,未将代收的学员报名费、学费等费用上交至培训学校,非法侵占单位资金167980元。法院判决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利用系统漏洞转卖课时

这种舞弊行为往往涉及到操作机构系统的行政服务人员,如机构前台等。具体行为方式为员工利用系统漏洞,在不要求对录入学员信息数量与学费上缴金额进行核对的前提下,利用职务权限将课时费据为己有。该行为往往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信息,所以在承担资金侵占类的责任之外,还可能承担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内信息的相关责任。

典型案例:2026年1月23日“聚焦烟台”公众号报道

2026年1月6日,牟平分局网安大队联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培训机构工作期间,利用机构教务系统漏洞,借工作之便,通过该系统操作学生信息、转卖系统内学生课时等侵占学校财产10万余元。目前林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侦办中。

(三)采购环节

           ——商业贿赂类舞弊

教培机构员工在采购环节的舞弊首先体现为,在教学所需成本的供应商选择上,接受特定供应商的贿赂款、回扣优惠,并有倾向性地作出选择。

但除了前述一般意义上的商业贿赂类舞弊行为,教培行业还体现出自己的特殊性——即在涉及组织、介绍学员参加相关培训、学习活动时,收受相关方的贿赂,从而为其谋取商业机会,将学员引流到特定场合里参加活动并从中牟利

典型案例:(2019)川1521刑初474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系原宜宾县科普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务工,并从中收取劳务公司按学生人数支付的管理费。经鉴定,2017年以来,东莞安毅劳务公司刘某1、宏博劳务公司钟某、太仓启创公司王某5先后向刘某及其持有和控制的凌受芬账户内转入管理费,共计830484.71元。法院认定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四)运营环节

            ——资金类、侵犯商业秘密类舞弊

在教培机构的日常运营过程中,相关财务信息以及涉及机构商业秘密的学员数据会随着机构业务的推进而不断迭代更新,往往滋生因监管不力而产生的漏洞。

此时掌握相关数据信息和财务操作权限的人员便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隐蔽方式将相关资金挪位用于个人使用甚至直接侵占,数据也存在泄露的风险。因此是资金侵占、挪用类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类舞弊的高发环节。

1、违规下载公司学员个人信息自用或出售

此种舞弊行为主要涉及违规下载、披露或出售侧重体现学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址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并将上述信息用于自己谋利,此种舞弊行为可能引发学员因机构违法使用个人信息而产生的索赔等法律诉求。

典型案例:(2021)苏06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

张某莉在南通市崇川区金帆教育培训机构上班期间,在老板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培训机构前台电脑内存有家长联系电话的文件夹拷贝至自己的电脑内,用于自己开设补习班招录学生使用。该文件夹内共有公民个人信息38058条,包含学校名称、年级、班级、学生姓名、家长联系方式。法院判决张某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披露、使用出售符合商业秘密特性的学员资料

此种舞弊行为相较于前者单纯泄露学员个人信息,还体现为对机构商业秘密的侵犯。因为在这种行为模式下,信息已经不仅具备隐私属性,更因具备非公知性并被采取相关保密措施而具备商业价值。员工对该类信息的违法处理将导致机构因丧失商业秘密而承受相应损失。

典型案例:(2020)陕01知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张某系新航道语培公司员工,负责与学生进行联络沟通,并将学生留学所需材料递交给第三方代理机构。两原告在对公司员工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被告的办公电脑中有三份其个人名义与第三方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内容均约定由被告将学生资料递交给该第三方代理机构,该机构向被告支付佣金总计约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两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即客户信息都是通过签订合同而获取,并非可以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公知信息。并对其客户信息已经采取了一些必要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就可以轻易获得,并且这些保密措施与两原告的行业属性相符,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保密的效果,符合商业秘密的特性。被告擅自使用通过正常工作流程取得的学生信息为自己牟利,侵害了两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两原告有关的学生信息,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

3、挪用学费供个人使用

负责日常运营的人员,如前台工作人员,往往兼有预付款接收并与学员、老师沟通等职责。而因为机构日常收入情况一般稳定,运营监管容易缺位,此时便滋生运营人员利用职权将预付款等款项挪作他用的风险。

典型案例:(2019)晋05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田某注册成立某某信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以给人办理成人大学网络教育为由,先后收取160余名学生学费共计1017800元,后经与院校报名点联系发现被告人田某收钱后,仅将其中的42余万元用于成人大学网络教育缴纳学费以及交纳公司房租,其余58余万元款私自挪作他用,用于借款给他人、个人投资培训机构等,致使未能如期给120余名学生续交报名费及发放毕业证,也未退款。法院认定田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员工舞弊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教培机构的员工、任教老师在日常的教学或者运营活动中违规截留培训费用归个人所有,属于侵占了本应属于机构的利益,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因为挪用资金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归还能力和归还意图,因此对于机构工作人员暂时挪用机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消费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判断时应结合其挪用的数额、用途以及挪用后的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是挪用还是侵占。如机构财务人员在挪用资金后采取平账等方式掩盖挪用行为等行为可能反映出更深层次的侵占意图。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此教培机构的员工在与供应商、活动相关方的经济往来过程中,如果不正当地接受其提供的商业贿赂并为其谋求到非法的商业机会,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教培机构的员工违规披露、出卖的学员信息等资料属于不能从公开途径轻易获得的信息,且因为具有价值性已经被公司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则可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此种情况下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因此即使员工披露或者出售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但只要属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且如果信息是在从事教培活动过程中获得的,依照法律规定还需要从重处罚

6、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核心构成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并因此承受损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因此结合前文中对招生环节中高发的舞弊行为的描述,员工出于获得提成、增加业绩的目的,以承诺证书、工作机会等手段来夸大、虚构培训效果,从而引诱、欺骗学员参加培训,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民事责任

1、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若员工与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密义务及违约金条款,员工违规使用、出售学员信息构成违约,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同时若学员信息属于构成商业秘密,即并非可以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公知信息,且已经被机构采取相关保密措施而具有商业价值。员工违规获取并使用相关信息,需赔偿自身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对机构遭受的经济损失。

2、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论是违规获取机构的学员信息,还是收受相关方贿赂乃至直接侵吞机构培训费用,都不仅违反了保密协议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也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合规建议

根据本文的分析,不难发现教培机构中员工舞弊的行为主要集中在资金和数据两方面,前者体现为具体的实物价值,而后者则体现为商誉、商业秘密等隐形价值和权利价值。无论是哪一种价值受到侵害,都会使机构承担巨大损失。因此我们从加强资金保护和维护数据安全两方面,对教培机构反舞弊提出合规建议,以供企业镜鉴。

(一)加强流动资金监管和保护

1、搭建机构数字化管理平台

通过数字化管理平台可以整合招生、教学、运营等模块的财务信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做到学员信息、缴费记录、课时数据、采购信息、资金流水的实时监控,对异常数据如私人收款、课时异常变动进行自动预警,加强对流动资金的实时监管。

2、统一学费官方收取渠道

明确唯一官方收款渠道,如机构对公账户、官方认证的微信或支付宝企业收款码等,对以收款码故障、私下优惠等理由引导学员私人转账的行为,纳入员工重大违规清单。

同时每月由财务部门联合教学部门开展数据核对,确保学员缴费金额对应课时数、实际授课课时数匹配系统记录,对未缴费却产生课时记录、课时数异常减少的情况,立即启动核查,排查是否存在员工舞弊行为。

(二)强化数据权限管理与技术防控

1、在系统内建立部门间的分级权限

对教务系统的学员信息设置分级权限,前台、行政人员仅拥有操作权限,无删除、修改数据权限,同时系统自动记录所有操作日志。定期对教务系统进行漏洞检测,及时修复系统缺陷,杜绝信息违规操作的操作空间。

2、升级数据操作的技术管控

对机构电脑、服务器进行加密设置,禁止员工使用私人 U 盘、移动硬盘拷贝公司数据。办公电脑安装数据防泄露软件,对学员信息、商业秘密的下载、转发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员工离职时,立即收回其系统操作权限、办公设备,对其存储的公司数据进行全面清理。

3、签订合规与保密协议

要求所有员工在入职时签订《员工合规承诺书》《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合规义务、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对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机构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得泄露机构的商业秘密。

结语

教培行业作为直接关联学员权益与市场信任的领域,员工舞弊行为集中于资金侵占与数据泄露两大核心痛点,不仅会给机构带来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商誉受损、刑事风险等连锁反应,严重阻碍企业健康发展。

因此,教培机构亟须将反舞弊合规建设纳入核心管理体系,以数字化平台筑牢资金监管防线,通过分级权限与技术防控守护数据安全,再辅以完善的制度约束与合规培训,构建起长效的防控机制。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防范舞弊风险,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与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同时推动教培行业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实现高质量成长。

作者简介

郑晨律师

高级合伙人

反舞弊与合规业委会主任

Tel:1821747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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