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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红线:母公司招标,子公司签约是否可行?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2-03 13:03:30     0
合规红线:母公司招标,子公司签约是否可行?
“招标单位可以安排子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吗,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法律效力?”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一些学习材料,现在跟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关于招标单位安排子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分析。以下是法律层面的结论性分析:一原则上合同主体不得擅自变更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该条款明确将合同主体限定为“招标人”与“中标人”,未赋予招标人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的权利。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合同主体作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变更主体构成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修改。
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若招标单位擅自安排子公司签约,可能引发以下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争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招标人通过子公司签约系为规避法律义务,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
2. 行政处罚风险《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 民事责任承担  中标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与招标人签约的义务,或主张赔偿损失。
三例外情形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有效(需严格举证):1. 招标文件事先明示  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中标人须与招标人指定关联公司签约”,且该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这种做法需要根据项目性质以及特点进行综合分析。
2.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在合同履行阶段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子公司,但需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3. 政府采购特殊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可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签订,但代理机构须以采购人名义签约。
四实物建议1.招标人若确需子公司签约,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披露该安排,并在投标人须知中设置特别条款;
2.中标单位遇此情形时,应要求招标人出具书面承诺函,确认子公司签约行为视为招标人行为;
3.对于已发生的违规签约行为,建议通过行政投诉(向发改委或住建部门)与司法救济(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并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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