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招商合同
甲方(主办方):
乙方(参展方):
依据《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展览会的有关事宜,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展位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展位,占地面积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附件1)租赁给乙方,用于乙方产品(服务)展示、推销。乙方展示、推销产品(服务)以其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所有展位均由(□甲方 □乙方)负责(设计、搭建)。
甲方应在月日前向乙方提供等相关资料。
第二条 费用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双方协商按下述方式履行(可多选):
2.1 展位租金:
□按面积元/平方米,总计元;大写(人民币):元。
□按个数元/个,总计元;大写(人民币):元。
2.2 其他费用:元,大写(人民币)为:元。其中包括:
2.3 支付时间: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元,余款在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2.4 支付方式:
乙方以□ 现金□ 支票□ 汇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和费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