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结合国务院安委办通知精神,于2026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强化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26〕1号),对省内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监管进行了细化和升级。
一、 监管职责分工更明确
山东省新规的核心突破在于明确了各类自建天然气设施的监管主体,解决了长期以来“谁来管”的问题。
燃气经营企业建设运营的点供设施,由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非煤矿山、化工、冶金等八大行业企业自建自用的点供设施,被明确纳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范畴,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核准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这种分工实现了从项目立项、建设到运营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二、 排查整治要求更具体
新规要求各级部门全面摸清辖区内工业企业自建天然气设施的底数,并根据排查结果进行分类处置:
手续完备的:建立台账清单,纳入常规监管。
具备生产条件但手续欠缺的:帮助企业依法依规补充办理手续。
存在问题隐患但可及时整改的:督促企业整改,完善手续。
存在严重问题隐患的:依法依规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三、 长效机制建设更清晰
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新规强调要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等国家及行业标准。
同时,致力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各部门强化信息共享与协作,分行业制定技术标准指南,并督促企业落实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措施。
总结
山东省的新通知通过清晰界定监管职责、细化排查整治分类标准、强调标准规范执行和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将国务院安委办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行业(如化工企业)自建设施更详细的安全标准,我很乐意提供更具体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