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落实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明确,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一、强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项目以预算金额为最高限价),合理设置采购包。对于信息化建设、耗材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项目,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按《通知》要求将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纳入报价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信息化建设项目还应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严格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通知》规定的四类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启动情形,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数值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至不超过65%。评审委员会启动审查后,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提交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相关供应商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通过增设交易系统功能,落实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触发、价格成本信息查询便利、审查全流程记录归档的各项要求。
湖北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将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纳入验收范围,重点关注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分期实施的项目通过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还更新了《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并规定以公开招标文件为示例,采用除单一来源以外其它方式的采购文件均应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问题审查的相关要求。
供稿|李天俊
排版|何紫妍
审核|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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