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专篇20:单一来源采购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31 09: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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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专篇20:单一来源采购
在采购中公开竞争是至高无上的原则。然而,当面对极为特殊、无法或不宜通过竞争方式实现采购目标的情形时,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单一来源采购,便成为不得不动用的“专属钥匙”。它因其非竞争性而备受关注,也因其蕴含的垄断风险而必须被置于最严格的监管与透明的“玻璃柜”中。一、 本质与悖论:对竞争原则的法定例外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唯一的供应商处直接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其本质是对公开竞争这一核心原则的法定、例外性突破。这一方式内在的“悖论”在于:它在形式上放弃了竞争可能带来的价格降低与方案优化,但其存在目的,恰恰是为了在特定极端情况下,保障更高的公共利益与采购效率。因此,其合法性完全建立在 “必要性” 这一脆弱却关键的基石之上。二、 法定适用情形:三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法律法规为单一来源采购的启动设定了极为严苛的条件,如同三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必须全部满足方可启动:- 唯一性:因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艺术创作、秘密性等原因,导致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提供方只有一家,且无其他合理替代选择。这是最核心的情形。
- 紧急与不可预见: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及时获得。
- 后续一致性: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
任何采购人都不能以“省事”、“熟悉”、“流程快”等非刚性理由,触碰这三条红线。 实践中,对“唯一性”的论证,尤其需要排除通过合理功能描述或性能要求能够引入其他竞争者的可能。三、 核心风险:垄断定价与合规黑洞
- 经济价值风险(垄断定价):缺乏竞争压力,供应商可能提出远高于市场合理水平的价格,导致公共资金浪费和“财政绩效”损失。
- 合规与廉政风险(“合规黑洞”):该方式极易成为利益输送、规避监管、量身定做的“后门”。若缺乏透明与制衡,将严重侵蚀采购公信力。
四、 制衡机制:将“例外”锁入程序的牢笼
为驾驭风险,单一来源采购被设计了一套比竞争性采购更为严苛的程序制衡机制,旨在以“程序正义”弥补“竞争缺失”。- 前置公示与专家论证:在实施采购前,必须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供应商名称及拟成交价格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通常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征求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的异议。对“唯一性”等专业问题,常需组织独立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
- 成本审计与价格协商:采购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必须对供应商提供的成本构成进行严格审查与市场比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艰难的价格谈判,以争取一个相对公允的价格。这个过程必须记录在案。
- 内部审批与层级控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通常需要经过采购人内部更高级别(如领导班子集体、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实现层级监督。
- 全过程记录与公开:从需求提出、论证、公示、谈判到合同签订的所有环节,必须形成完整、可追溯的书面记录,并依法公开,接受全方位监督。
五、 实践挑战:从“不得已”到“用得好”
在现实中,单一来源采购的挑战在于如何从 “证明其不得已” 的合规导向,迈向 “确保其物有所值” 的绩效导向。- 论证的专业性困境:如何科学、令人信服地证明“唯一性”,避免“伪唯一”。
- 价格协商的能力困境:采购人缺乏足够的市场信息和议价能力,导致价格审查流于形式。
- 监督的穿透性困境:外部监督往往难以深入技术细节和谈判过程,易流于程序性审查。
六、 前沿演进:阳光下行使的“特别授权”
- 数字化与透明化:通过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论证、审批、成交结果等信息强制集中公开,置于阳光下“暴晒”。
- 绩效导向的价格管理:引入成本分析模型、历史价格比对、第三方价格评估等工具,增强价格谈判的专业支撑,将“谈成”的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事后比对分析。
- 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滥用单一来源采购、伪造申请理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供应商与采购人的双向诚信约束。
七、总结
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制度工具箱中一把锋利而沉重的“专属钥匙”。它承认了现实世界的复杂性,为真正的、无可替代的“唯一”保留了通道。然而,其非竞争性的“原罪”,要求我们必须为其套上最严密的程序锁链和透明玻璃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