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回顾沈彦炜律师入围案例。
2019年1月,R公司与7家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及其原实控人签署《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以超过3亿元对价受让上述机构的全部权益,包括举办人权益、经营管理权、人事劳务管理权等。同日,R公司与7家养老护理机构分别签署《管理咨询服务协议》,约定R公司向7家护理机构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养理机构营业收入的13%-30%作为咨询管理服务费。
2019年3月,上市公司J公司以6亿元对价收购了R公司的全部股份。此后,7家护理机构支付的咨询管理费通过R公司等关联企业流入到J公司,并体现在J公司的财务报表中。2023年7月,J公司的时任管理层认为上述交易涉及违法,由R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权益转让协议》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无效。
1、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养老护理机构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为医疗业务,而R公司并无医疗资质,其通过非医疗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营收分成,是否违反了民非单位收入须用于章程规定业务的规定?
2、是否属于“通谋虚伪”掩盖利润分配:R公司获取了机构控制权,且收取的服务费(约1.7亿元)超过其成本(约845万元),达20倍之多。该模式是否属于以服务费之名行“分配民非单位利润”之实,从而违反非营利法人不分配利润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3、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在机构合计亏损超4800万元的情况下,R公司仍提取超2亿元管理费,是否损害了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养老服务的能力?
上海市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肯定了该交易模式的合法性:
1、转让民非单位出资权益及经营权有效: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否定民非单位举办者的出资权益,也未明文禁止该权益及经营管理权的转让。案涉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2、收取的服务费不构成利润分配: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分配利润。鉴于各方对协议已实际履行并无异议,不构成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
3、不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认定R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系中国法院首次对资本市场实控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模式作出的肯定性评价。
判决生效后,上市公司对民非单位的权益受让、管理费收取的合法性均获法院肯定,确认该模式不属于利润分配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实现了司法层面的全面合规认定。以此为指引,医院、学校、养老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有的优质资产及收益,能够以合规方式对接资本市场,为上市公司提升盈利能力与市值经营开辟了新路径。
文章来源:盈科新视野 沈彦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