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术语和定义、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认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内涉及消防 (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hidden risk of work safety accident):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受限空间(confined spaces):
进出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注:包括反应器、塔、釜、槽、罐、炉、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井、坑 (池)、管沟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3 特殊作业(special work):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 (构) 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
3.4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key regulated hazardous chemicals):
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 20℃和标准大气压 101.3kPa 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a) 易燃气体类别 1(爆炸下限≤13% 或爆炸极限范围≥12% 的气体);
b) 易燃液体类别 1(闭杯闪点 < 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c) 自燃液体类别 1(与空气接触不到 5min 便燃烧的液体);
d) 自燃固体类别 1(与空气接触不到 5min 便燃烧的固体);
e)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 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 1min 内释放 10L 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f) 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3.5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key regulated hazardous chemical processes):
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化工工艺。
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of hazardous chemical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7 两重点一重大(two key points and one major):
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4 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4.1 认定原则: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2 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应遵守以下:
a) 企业自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事故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 集体讨论: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 3 人;
c) 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本文件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认定意见。结论性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d) 专家组成: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 7 人;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3 通用直接认定情形: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b)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c) 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d)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e)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f)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g)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h)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 (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 外的公共区域;
i)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j)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k)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l)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m)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n)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o)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p)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制定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q)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r)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制度未有效执行;
s)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t)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DB65T4847-2024化工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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