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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问答】政府采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会受到什么处罚?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7 09:31:17     0
【招采问答】政府采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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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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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会受到什么处罚?

回答 answer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同时采购活动将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分值设置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即细化量化)。需注意,不仅采用招标方式需细化量化,竞争性磋商方式及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质量优先采购也须遵循此要求。

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分值设置未与量化指标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通报。同时采购活动将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确定但合同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三)合同已履行且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判罚由采购监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当地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

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避免因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导致采购文件受处罚。

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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