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功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特设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专栏”,推动相关工作规范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项目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所有符合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动提前公示招标文件;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二、提前公示内容
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如委托)及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包括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及完整的招标文件文本(PDF格式为主,必要时可附可编辑版本供参考)。
三、公示时间
招标项目发布正式招标公告前,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文件,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启用及发布
自2026年1月29日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登录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在“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栏目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招标文件附件。提交后,平台将对材料进行核验并予以发布(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操作手册》)。
附件: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操作手册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