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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手撕陕西上市公司老总,赢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4 11:14:10     0
女记者手撕陕西上市公司老总,赢了!

◎ 作者 l 秦直道

《界面新闻女财经记者陈慧东,手撕上市公司三达膜老总蓝伟光,赢了!

一篇指责记者“报复性舆论操纵”的公众号文章,让一场持续4年的财经报道博弈走向法庭。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三达膜实际控制人蓝伟光(LAN WEIGUANG)对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构成名誉侵权。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作为新加坡籍企业家的蓝伟光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蓝伟光博士”,发布了一篇题为《记者陈慧东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的文章。

图片来源 三达膜官网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最终认定,案涉公众号文章存在指向明确、措辞激烈的侮辱性内容,构成对记者陈慧东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判令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在省级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具有明显目的性和报复性的舆论操纵”“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强烈谴责无良记者因合作不成而恶意报道的可耻行径”等加粗显示的语句,连同文章下方“敲诈勒索,可耻可恶的不良记者”等用户评论,共同构成了法院认定侵权的事实基础。

4年的官司

事件的源头可追溯至2021年。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信息,2021年4月起,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持续关注并报道了总部位于陕西延安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三达膜。

4年间,她撰写相关报道,内容涉及公司“技术泄密门”、业绩表现、募投项目进展、董事长涉案传闻以及境外投资等。

从标题《三达膜称原接班人为“内鬼”》《经营承压的三达膜又陷技术泄密门》《三达膜前三季度净利增两成,募投项目频出问题》到《业绩乏力,股价下跌,三达膜又传董事长被刑事立案》等,这些报道呈现出对该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的关注。

对于这些报道,三达膜方面显然感到不满。

在庭审中,三达膜公司方面称,原告的报道“存在片面性、攻击性和博眼球的倾向,极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并提及记者“曾多次寻求与三达膜开展合作,因多种原因未能达成”。

转折点出现在2024年3月7日。一篇题为《IPO项目建设四年还在延期,三达膜营收翻倍却不增利》的报道发布后,当天晚上,微信公众号“三达膜 蓝伟光博士”(微信号:suntar8)发布了一篇“檄文”式的反击文章。

这篇名为《记者陈慧东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的文章,不仅逐一截图陈列了陈慧东过去几年的八篇报道,更使用了大量情绪化、定性式的语言。

文章指责陈慧东的报道是“具有明显目的性和报复性的舆论操纵”,并暗示其行为是因为“界面新闻寻求三达膜的业务合作不成之后”的报复。

文章甚至“呼吁陕西省新闻出版监管机构对这样的歪风邪气进行整顿”,文末评论区则出现了“敲诈勒索,可耻可恶的不良记者”“希望蓝博士向有关部门举报,揪出害群之马”等用户留言。

“不实报道”还是“舆论监督”?

面对这篇阅读量达1782次、并引发股吧等平台转评的文章,记者陈慧东选择诉诸法律。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迅速聚焦于两个问题:陈慧东的报道是否构成“不实报道”?蓝伟光的反击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告三达膜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了具体指摘。例如,他们认为报道中“业绩乏力”的表述是主观臆断,忽视了管理层在疫情下的努力;有关“境外投资目的”的报道中引用的券商人士观点“信口开河”;而关于董事长被刑事立案的报道,公司此前已作澄清。

然而,法院的审查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法院认为,界面新闻记者陈慧东的报道“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作为基础,内容不存在诽谤性言论”。

例如,关于董事长涉案的报道,标题采用了“又传”字样并注明“回应:该案与上市公司无关”,文中也如实呈现了公司“所述情况公司暨董事长并不知晓”的澄清,属于“客观呈现市场传闻与公司澄清的对应关系”。

关于境外投资的报道,其中引述的券商人士观点是基于公司已披露的公开信息,“系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正常分析”。

法院最终认定,经核实的8篇报道“并无明显‘不实报道’”,是“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为”。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即案涉公众号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的认定则清晰明确。

判决书指出,该文章使用“无良记者”“歪风邪气”等侮辱性词汇,并通过加粗突出“具有明显目的性和报复性的舆论操纵”“强烈谴责无良记者因合作不成而恶意报道的可耻行径”等指责,构成了对原告的直接侮辱。

文章发布后,不仅其本身阅读量可观,更在评论区及股吧等平台引发了针对记者个人的负面评价,如“敲诈勒索”“诋毁企业”等,“实质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的结果”。

公众“蓝伟光博士”

本案另一个关键且复杂的争议点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公众号“suntar8”的运营者究竟是谁?三达膜公司是否应与蓝伟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三达膜公司极力撇清关系,辩称该公众号“并非答辩人的公众号”,公司拥有独立的企业官微,侵权文章“并非答辩人撰写和发布”。

蓝伟光本人经法院依法传唤,则始终未到庭应诉。

法院通过一系列证据链,对公众号与蓝伟光本人的关联性进行了推定。

该公众号曾用名为“蓝伟光博士”,发布侵权文章时名称为“三达膜 蓝伟光博士”。更重要的是,法院查明,在2023年6月,该公众号曾发布一篇《三达膜状元事件的来龙去脉》的文章,文末明确写着“我作为三达膜的董事长,对这一所谓的‘官宣’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发布者署名即为“蓝伟光”。

此外,蓝伟光本人微博经认证为“三达国际集团董事长”,拥有16.3万粉丝。法院认为,基于其身份的公开性和知名度,“公众足以将‘蓝伟光博士’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与蓝伟光本人关联”,故认定其为文章的直接发布主体。

对于三达膜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法院的判决展现了审慎的区分。

一方面,法院指出“尚无证据佐证该公众号由公司授权运营、体现公司意志”,蓝伟光发布文章的行为也难以被认定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职务行为。

但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基于蓝伟光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决时虽已卸任董事长,但年报显示其与实际控制人陈霓为一致行动人)的极高关联性,以及文章内容“目的在于反驳对公司的负面报道,维护公司的商业信誉及企业形象”,三达膜公司在明知该个人公众号与公司存在紧密关联、且多次发布公司相关文章的情况下“持放任态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三达膜公司与蓝伟光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财经记者胜诉了!

虽然陈慧东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在侵权公众号头条连续道歉30天的诉求,因该公众号在庭审后更名为“蓝博士的小迷妹”且运行主体不明而未获支持,但其要求确认侵权、删文、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及赔偿的核心诉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起案件为媒体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司法注脚。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法律对舆论监督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情形。

本案中,记者基于公开信息、公司公告及采访进行的连续性财经报道,被认为属于正当的监督范畴。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文章侵犯原告名誉权,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删除文章,并在省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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