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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购评审专家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24 10:41:29     0
教育部直属系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购评审专家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系统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教育部直属系统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机关司局及直属单位、直属高校(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系指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条件,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选聘纳入教育部直属系统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专家征集与聘用、使用与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使用专家库抽取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的评审专家。

各单位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执行本单位内部控制程序的前提下,在采购需求论证、履约验收、项目咨询等业务咨询活动中,以及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自选专家工作中,自主选择专家。

第二章专家征集与聘用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成为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申请评审行业或领域的技术发展及市场情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制度,能够胜任采购项目咨询、审查、论证、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的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资助中心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方式定期选聘专家。

申请成为专家,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证明材料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已退休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专业,通过教育部直属系统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系统)本人签署的申请书、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单位同意证明等)。

资助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并颁发书。

第十条 专家实行三年聘期制,届满后自动解聘。专家可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资助中心将依据入库标准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十一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助中心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记录

(四)被开除公职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十三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审小组成员或咨询专家;

(二)独立、客观出具咨询意见;

(三)根据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部门反映评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专家库管理工作;

(二)参加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及时掌握相关法律制度、政策规定;

)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现场秩序,保守工作秘密;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协助、配合采购人处理询问、异议等,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审报告中的错误;

)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专家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十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与采购需求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采购项目评审环节抽取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

第十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选用符合项目评审条件的专家。

二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宣读评审工作纪律,确认回避情况,并将有关记录情况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

资助中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二十二各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采购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咨询、审查、论证、验收等环节选取专家参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五章专家评价与监督

二十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视情况暂停其专家资格: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工作过程中应保密的信息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情形

二十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专家可以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资助中心定期对在库专家进行清理核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给予解聘;

第二十六条 专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 则

二十七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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